1982 年《公约》设立了单独的国际海洋法组织。
(Baonghean)-1982年公约与其他公约相比的一个独特之处是,1982年公约还规定设立三个新的国际组织: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 海底管理局总部设在牙买加,于1994年《公约》生效后立即成立。但该机构直到1996年才成为一个独立组织。该机构的职能是控制“区域”内开展的活动,特别是根据1982年《公约》的规定管理“区域”内的资源。管理局有权为和平利用“区域”、“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以及保护人类生命等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所有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均为管理局的当然成员,管理局是在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管理局的主要机构是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
+ 国际海洋法法庭总部位于德国汉堡,于1996年正式运作。法庭成员包括21名独立法官,均选自公正正直、在海事法领域拥有卓越能力的杰出人士。法庭向所有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实体开放,受理所有与人类共同遗产区管理和开发相关的案件,或根据赋予法庭所有当事方均接受的管辖权的其他协议提起的任何争端。
+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根据1982年《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在公平地域代表性基础上设立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于1997年成立并投入运作,其任务是审查并向各国提出确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建议。沿海国根据此类建议确定的界限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根据附件二第4条,任何沿海国如打算根据第76条确定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则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自《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10年内,向该委员会提交该界限的特征,并提供科学技术数据作为佐证。然而,由于技术困难,1982年《公约》缔约方大会决定将此期限推迟至2009年。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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