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山县选民就土地改良和降低地势提出请愿。

GH July 23, 2022 13:35

(Baonghean.vn)——安山县选民反映,山区居民(主要居住在丘陵和山坡上)希望平整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用地,以便建造更多房屋和谷仓。由于需要将土方运往他处倾倒,这种做法被视为非法土地开发。我们请求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并协助民众。

回复:

关于此事,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于2021年9月27日发布了第5525/STNMT-KS号公函,回应了安山县选民关于住宅用地和花园土地改良及地势降低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 为改善居民住宅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其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土壤和岩石部分位于居民合法住宅用地范围内,具体而言:

- 在居民用地范围内,根据居民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开采矿产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用于在该区域内建造居民和个人的工程:无需按照 2010 年矿产法第 64 条第 2 款 b 项的规定申请开采许可证。

- 对于在居民用地范围内,利用土地使用权开采剩余土壤和石料矿产资源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情况:目前,2010年《矿产法》及相关法令、通知中尚无针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安山县人民委员会继续依法依规,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开展管理工作,严禁滥用和剥削园林改造资源,以出售土地用于平整土地、制砖等用途。

对于违反普通建筑材料矿产开采规定的行为,无需按照政府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 36/2020/ND-CP 号法令第 43 条的规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

2. 池塘、湖泊、水坝、农林用地的改造,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林业、灌溉、环境、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经主管国家管理机构批准或许可的建设投资项目区域内常用建筑材料矿产(土壤、岩石)部分,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 在投资项目区域内开采仅供该项目使用的普通建筑材料(土壤、岩石),必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根据《矿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登记证或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获准开采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开采权授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

安山县景色。摄影:光勇

档案提交至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收和结果交付部门(档案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21年3月29日第810/QD-UBND号决定公布的行政程序编制,可在义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网站上查阅)。

- 在投资项目区域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矿物(土壤、石头),但这些矿物并非用于该项目(运输用于平整土地、建设其他项目或出售给砖厂等),则只有在省人民委员会根据2010年《矿产法》第65条的规定颁发开采许可证或书面许可后,才允许进行开采。

最近,在安山县出现了利用土地开垦、园林山丘、林地、池塘、湖泊和水坝改造等机会,出售普通矿产品和建筑材料,而没有完全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销售的情况,造成预算损失,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继续指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依法检查、审查和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执行2017年3月27日关于加强省内矿产资源国家管理的第04/CT-UBND号指令、2017年6月1日关于颁布省内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协调条例的第47/2017/QD-UBND号决定以及2017年9月12日关于颁布省内未开发矿产资源保护计划的第4182/QD-UBND号决定中规定的任务。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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