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起诉的,随时可能被开除党籍。
河国治表示,当一名党员因调查和审判而被暂停党内活动时,党组织可以随时作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围绕第102条规定关于对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河国治向越南网介绍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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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河国智先生。摄影:Thu Hang |
该规定明确规定,谴责以下的违规行为,处罚时效为5年;警告、开除的处罚时效为10年;开除学籍的处罚不受处罚时效限制。特别是,违反国家安全、内部政治保护等规定的,不受纪律处分处罚时效限制。
之所以增加这个规定,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与公务员法等有诉讼时效规定的国家法律出现了问题……所以要进行修改,使其保持一致。
但由于党员的要求较高,处理请求的时限比公民要高。
先生,党纪处分的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域,这是否太严格了?
这个规定并不严格,也不是新出台的,已经是第三次修改了,这个规定非常有必要,可以作为对违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这也必须广泛宣传,以便党员监督执行情况。现在,我们总是说党员违法了,但不知道具体违法了什么。必须有规定,这样当党员违法时,才能将违法程度与规定进行比较。
这也是人们检查、监督和发现党员违规行为的一种方式。如果人们不知道什么是违规行为,就无法进行监督。
“解雇”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102条规定:“党委委员违反党纪政纪,应当予以开除的,应当开除,不应当开除。”这是否意在纠正长期以来滥用“开除”纪律的问题?
在巡视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情况明确撤职不属于纪律处分,因此必须明确规定纪律处分必须依据党章的规定。
党员违法,必须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不能“开除”,而要开除党籍;不能“除名”,而要开除党籍。
目前,党员纪律处分有四种:谴责、警告、撤职和开除;预备党员受到谴责和警告,但没有“撤职”的纪律处分形式。
那么长期以来,对丁罗胜先生“辞职”的纪律处分,是以撤销政治局委员职务的方式进行,对阮春英先生则以撤销中央委员职务的方式进行,究竟是根据什么规定呢?
2009年10月2日政治局关于官员免职、解职和辞职的第260-QD/TW号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干部、党员受到处分或者开除的,应当调动有关部门安排工作,不再从事原有工作。
犯罪将被处以开除学籍。
第102条规定:党员违法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进行内部处理。这是否意味着党内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进行?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对党员的处分,经常出现失职的情况,所以在这里规定了这一点,具有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要有规定,防止将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在内部处理。
当违法行为被绳之以法时,党不仅可以给予撤职处分,而且可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那么,如何理解像丁罗胜先生这样的暂时中止党的活动呢?
党员被停止党内活动时,即视为不再是党委委员。在停止党内活动期间,不再是党员,因此不能参加中央委员会。
暂停党的活动是为了配合调查和审判,可以持续到法院宣判为止。
一旦一个人被暂时拘留、起诉、暂停党内活动,就认为党内的纪律处分基本完成,只等待程序的执行。
另一方面,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如果党组织发现有足够理由作出纪律处分结论,也会不等法院宣判而直接进行纪律处分。
例如,越南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原董事长阮春山一案,目前法院尚在审理第一阶段,但中央检查委员会已作出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就是当党组织发现你违法到了必须开除党籍的程度的时候,就必须开除你党籍,而不一定等到法院宣判。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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