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铁路公司重大腐败案:江金达被判处死刑
越南国家铁路公司贪污案两名被告人陈文廉和江金达被判处死刑。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议,2月22日下午,河内法院对越南航运公司越南新线海运有限公司腐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与在侦查机关时相比有所改变,但被告人虽然改变了供述,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
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及案卷材料,认定本案主犯为越南国家铁路公司原总经理陈文廉。
陈文廉作为首席执行官,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他指示江金达负责商谈船舶购买事宜。陈文廉的签字是批准船舶购买的最终决定。如果前首席执行官不同意,江金达将无法执行这三艘船舶的购买。江金达已向陈文廉汇报了购买情况和商定的价格。
至于越南航运公司(Vinashinlines)业务部前代理部长江金达(Giang Kim Dat),法院认为他作为共犯积极参与了犯罪活动。江金达担任业务部代理部长期间,负责管理8艘船舶。
Dat直接通过谈判获得了租船差价和购买3艘船的佣金。为了获得这笔钱,Dat让他的亲生父亲Giang Van Hien在4家银行开设了多个账户,用于接收外国合作伙伴的资金,并避免被当局发现。
法院认定原总会计师陈文姜为共犯。被告执行陈文廉的指示,将购买三艘船舶的佣金从会计账簿中剔除。姜明知购买越南新航运公司船舶的佣金,却没有将其计入公司决算,也没有将其记录在越南新航运公司的业务账簿中。
江文显涉嫌开设外汇账户,接收非法资金。被告人直接在4家银行开设了22个外汇账户,接收外国合作伙伴转移的2600多亿越南盾。
被告人明知其子要求在不同银行开设账户是为了逃避越南当局的检查和控制,也明知外国公司存入其账户的资金是非法的,但仍主动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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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达与被告席上的被告人。 |
关于贪污金额,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被告人陈文廉贪污金额超过31亿越南盾。除4万美元外,贪污所得还被江金达用于购买房产和汽车,用于支付前首席执行官的税款。
法院认定被告人江金达挪用资金超过2550亿越南盾,被告人陈文姜挪用资金超过17亿越南盾(约合11万美元)。
被告人江金达利用其父江文显购买了40处房产,并买卖了13辆汽车。
法院认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在侦查机关时相比有所变化,但缺乏采信依据。对于律师的辩护,法院也认定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文廉死刑,被告人江金达死刑,被告人陈文姜无期徒刑,被告人江文贤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判处的刑罚高于人民检察院的提议。此前,在辩论中,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陈文廉终身监禁,江金达死刑,陈文姜20年监禁,江文贤8至9年监禁。
被告有责任向造船工业总公司赔偿被挪用的1600多亿越南盾。
起诉书称,陈文廉担任越南航运公司领导期间,与下属通过合谋收取船舶购买佣金、收取船舶租赁合同以外的差价等方式,贪污资金2600亿越南盾。
为了获得这笔钱,被告人江文贤和江金达的父亲在4家银行开设了22个外币账户。越南国家航运公司的合伙人共向这些账户转账92次。
检察机关表示,除分割现金外,被告人还用挪用的资金购买房地产和昂贵的私人车辆。挪用资金总额超过2600亿越南盾。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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