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丁氏侨贞:要求澄清“森林所有者”是否也是“土地所有者”?

June 19, 2017 17:44

(Baonghean.vn)——越南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丁氏侨桢在评论《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订草案)时表示,有必要明确“土地所有者”是否也是“森林所有者”。

6月19日,落实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纲要

上午,国会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任命2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建议。会议讨论了《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草案。会议继续讨论了《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草案。

下午,国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15年国家预算决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将补偿、扶持和安置工作分解成多个子项目实施隆城国际机场项目的决议;通过了《技术转让法》(修正案)、《灌溉法》、《旅游法》(修正案)。


草案应当尊重保障与森林紧密相连的居民社区和少数民族的生存空间的原则。

国家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森林开展精神文化活动、有森林发展生产、有保障的森林收入、靠林业为当地消除饥饿、减少贫困提供生活保障,以保护和发展森林为目标,在实践中协调社会关系和森林管理机构,才能使森林得到可持续的保护和发展。

关于森林分配、租赁、收回和改变用途的权限,乔贞女士建议,应根据规模、面积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层级,制定具体的法规。此外,还需明确:森林所有者是林业公司还是森林管理委员会,是否有权转租森林。尤其需要慎重考虑将这一权限下放至县级,因为现实情况是,许多县近年来在森林管理、使用和保护方面都存在许多严重的违规行为。

该法律草案没有提及林地,没有明确解释森林的管理、开发和使用,也没有提及获得天然林的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该法律草案规定“森林是一个包括森林动植物种群在内的生态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是乔木、竹子、芦苇……山地植物高度超过5米,其他植物系统高度超过2米……”这一规定并不全面,因为其余森林部分也将受到监管。

建议明确“森林所有者”是否也是“土地所有者”的规定,并研究林产品加工设施对森林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Đại biểu Đinh Thị Vân Trinh - Chuyên viên Sở Lao động, Thương binh & Xã hội Nghệ An (Đoàn ĐBQH Nghệ An) góp ý dự thảo Luật Bảo vệ rừng (sửa đổi). Ảnh: Huyền Thương
乂安省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专家(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丁氏侨贞代表就《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订稿)》提出意见。图片:玄上

丁氏侨贞代表对以下法律条款提出了具体评论:

关于第八条关于森林所有者的规定:根据《森林所有者条例草案》第8条第1款b点规定:“b)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营的企业、合作社、合作联盟等经济组织;”

因此,根据该规定,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被视为“经济组织”。

不过,草案第8条第4款还规定了额外的森林所有者:“4.在越南拥有外商投资资本的企业”。

因此,如果草案保持现状,第8条第1款b点与第4款存在重叠。同一主体——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条款中被两次规制。

此外,2013年土地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款规定,“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和民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现行《土地法》已将外商投资企业主体与经济组织主体分离进行调整。因此,如果法律草案要将其分离以与《土地法》保持一致,则应将草案第8条第1款b点修改为“b) 经济组织包括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和运营的企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关于特殊用途林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d点规定了特殊用途林管理委员会有权租赁或者与相关经济部门合作投资发展生态旅游、度假和娱乐业。然而,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森林资源配置、租赁、转用和森林恢复的规定中,并未对特殊用途林的租赁作出规定。但只有第22条对生产林的租赁作出了规定。为确保拟议法律草案的一致性,这些条款还应作一些修改。

第八十五条关于森林估价的规定:

根据第85条第4款规定:“4.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负责制定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生产林、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的价格框架。省级人民议会负责制定本省的具体林价。”

森林价格框架的监管对于确保一致性至关重要。这项权力不应赋予个人,而应赋予集体,以确保民主与团结。因此,建议修改法律草案,将森林价格框架的监管权赋予直接管理森林事务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而不是像现行草案那样赋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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