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代表提议国会继续向人民分配生产林。
(Baonghean.vn)——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建议国会保留《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中关于将生产林作为天然林移交给居民社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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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图片由阮青贤提供 |
记者:《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变化较大,特别是将法律项目的调整范围扩大到基于链条经营原则的林业领域一切社会行为。您对此有何看法?
阮清贤先生:首先,我同意《关于森林保护发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说明和验收的报告》及该法草案项目。
但考虑到草案内容的变化,我认为将其命名为《森林法》较为合适,既简洁明了,又能全面涵盖法律内容,更能体现修改《森林保护发展法》的目的和观点,即按照价值链创新林业管理模式。
此外,《森林法》的名称也与规范林业发展战略方向、林业发展规划以及现行林业管理机构组织体系名称等文件具有一致性和衔接性。
记者:您对天然林生产林的分配和租赁问题有何看法?
阮清贤先生:我同意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建议,国会继续保留将生产林作为天然林分配给居民区的规定(第21条第3款a点)。
现实中,人们并没有真正靠保护天然林合同过上好日子。
例如,在义安省,一些县(如Con Cuong、Que Phong)的天然林面积占自然面积的80-86%,而一些乡的天然林面积更是高达95%,因此这些地区的耕地规划非常困难,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农业用地短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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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乐森林,Tuong Duong,义安省。照片档案 |
我还建议明确第二条中“天然林”的概念和第七条中“森林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天然林属于国家所有。
然而,现实中,许多天然林区的森林所有者使用非国家预算的资金进行保护和恢复。因此,建议国会明确这一问题。
记者:森林分配、租赁、转用、恢复的原则是什么?您有什么建议?
阮清贤先生:草案规定“除国家重要项目、国防安全项目和政府批准的其他紧急项目外,不得将天然林改变用途”,在实施过程中规定过于僵化,限制性较强。
因为现实中,有很多天然林面积储量低、生物多样性低、没有经济价值,需要进行整治或者转作其他更有效的用途(但不是法律草案规定的用途)。
“在义安省,有些县的天然林面积占自然面积的80%至86%,例如昆强县和桂丰县,有些乡的天然林面积甚至高达95%,因此在这些地区规划耕地非常困难。有些地方农业用地短缺,没有用于生产和日常生活的森林土地仅占自然面积的5%至15%。” 阮青贤——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 |
因此,我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的方向,只规定“不改变天然林利用目的”r“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作他用……”以适应实际。
另一方面,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确定的天然林和国家投资的人工林,林地所有者不得将林地出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一规定从国家整体管理的角度看,是正确的、恰当的。
然而,实际上,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中具有旅游和服务开发潜力的地区通常将自然景观与森林联系在一起。
在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挖掘旅游潜力的情况下,社会化是极其必要的。
上述规定将给森林所有者开发旅游服务带来一定困难,同时也忽视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资源。
因此,我还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对森林所有者为开发旅游潜力而出租森林区域的情况制定公开法规。
记者:您对禁止的行为有何看法?
阮清贤先生:我建议增加一条禁止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协助非法开发森林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法交易。”
现实表明,许多野生动物砍伐、猎捕、交易案件都有当权者的支持、掩盖和有关部门的漠视。
因此,法律需要在第九条中对这一行为进行专门规制,以有利于提高森林保护与发展的有效性。
记者: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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