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代表对《反腐败法》草案做出了哪些贡献?
(Baonghean.vn)——6月13日,国会审议了《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乂安省代表团提出了许多具体且极具实践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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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青贤代表。照片:Diep Anh |
据越南国会义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介绍,将反腐败扩大到非国有部门也将确保与2015年《刑法典》保持一致,该法典规定,非国有企业和组织中担任职务和权力的人员因贪污、受贿、行贿和贿赂经纪行为而应承担刑事责任,正如越南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一样。
何显贤强调:“当前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之一就是防止资产流失或限制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害。”
代表Hien指出,尽管监察和审计工作发现了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执行效果仍然侧重于确定违法程度和采取处理方式,而不是防止财产流失、追回资产或限制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
代表指出:“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总结报告显示,近期通过监察、审计和审理发现腐败苗头的案件,追缴率仍然较低且效果不佳。此外,腐败对国家、人民、企业和社会的危害巨大,但预防或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仍然有限。这是选民和民众极为关注的问题。”
“因此,除了法律草案第63条和第70条关于处理在检查、审查和审计活动中发现的腐败行为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检查和审计机构的建议,补充关于各机关、组织和单位在发现、调查和处理有犯罪迹象的案件方面的协调机制的规定”,阮青贤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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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秋庄代表。照片:Diep Anh |
参与该法律草案讨论的国会代表、乂安省判决执行局局长黄氏秋庄强调:“根据政府监察院的报告,《反腐败法》实施10年来,我们追回了约4.6万亿越南盾/59万亿越南盾,只占8%。”因此,从逻辑上讲,此次法律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包括制度层面的解决方案。
“然而,研究这份草案后,我发现它并没有过多关注这方面的内容,而主要引用了现行法规,”Trang 代表评论道。
对于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实申报财产和来源不明的额外收入财产,代表们表示,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不如实申报财产,这违反了《反腐败法》,草案第118条对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第二种情况是财产和收入增加,但无法说明合理来源。这是许多选民、国会代表和专家关注的问题,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许多代表表示,首先,法律必须确定什么是合理的。我认为,那就是确定收入资产合法性的措施,并据此确定处理方案,例如征税、行政罚款或追缴。否则,提出的方案只适合选民的意愿,不适合现实,缺乏法律依据……然而,在我国,由于储蓄、储蓄、赠予现金等习惯,确定收入资产并不容易。我国法律中,资产所有权和违法举证义务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谨慎行事,逐步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同时,必须集中精力制定有效的追缴腐败资产的法规。”国会代表黄氏秋庄强调。
另一方面,该代表还建议,应就防止腐败资产流失措施的适用条件、流程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践表明,到民事判决执行阶段,大多数资产已被转移和流失,因此有必要在本法中具体规定防止和分散腐败资产措施的实施权限、条件、顺序和程序。这将为各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法律保障,增强防止腐败资产流失的责任感,避免工作中出现随意性。” 代表Trang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