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友球代表:“国家的责任是消除有害信息”
(Baonghean.vn)—— 乂安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代表在讨论网络安全法项目时表示,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
11月23日,国会在大厅举行全体会议。上午,国会审议通过了《公共债务管理法》(修正案);讨论了《网络安全法》草案。下午,国会审议了《谴责法》(修正案)草案。 |
谈到网络安全法项目,乂安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表示,在地方和代表团组织讨论时,仍然存在许多担忧,主要集中在该法律项目的三个主要内容上,包括:
《网络安全法》的规制范围是否仍然与《网络信息安全法》有重叠?
这项法律是否影响人们获取信息的权利?
代表们尤其关注的是第34条第4款,该款规定在越南提供互联网电信服务的外国企业必须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管理越南用户数据服务器。这项规定是否会造成贸易壁垒,阻碍商业需求,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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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友球代表11月23日在会议厅讨论会上发表意见。图片来源:PV |
该代表表示:“为了深入理解上述问题,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我意识到网络安全环境与社会环境并无二致。社会环境存在什么,网络环境也存在什么,有好的,也有坏的。”
网络环境中的恶性问题攻击的是人脑,这是人类最危险的地方,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这里决定的,它会影响意识形态的腐败,扭曲感知,并不可避免地导致不法行为,这里的矛盾之处在于,如此危险的攻击仍然会让受害者向网络运营商付费,服务提供商赚取非常高的利润,而我们的国家管理机构却无法管理收入,导致国家资金大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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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回应选民的请愿。图片:文件 |
正如多位国会议员向信息通信部长提出质疑,国家的任务是管理和消除对用户有害的信息,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网络安全法》正是建立在促进这两项任务实施的基础上的。
回到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角度。试想一下,社会上有很多法律在规范,而网络环境下却只有《网络信息安全法》、《信息技术法》等几部相关法律,在我看来,这些法律太少了。我试问,为什么在社会环境下,我们已经有了《刑法》来打击各种犯罪,却还要制定更专门的法律,比如《反腐败法》、《反毒品法》、《反人口贩卖法》。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即使有《网络安全法》,仍然需要制定一部网络安全法,因为两部法律的规制范围完全不同。具体来说,《刑法》规定了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反腐败法》和《禁毒法》则针对国家认为危害较大、需要重点预防和打击的犯罪类型,规定了更为深入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同样,《网络安全法》基于信息完整性、信息保密性和信息可用性三个一般属性来保护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重点打击网络环境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以及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害信息。
这是两部法律草案的根本区别。我认为,如果未来我们出台更多专门针对网络环境的法律,这很正常。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和韩国,都已经有了网络安全法,起草委员会在起草这部法律时也参考了这些法律。
关于草案第34条第4款规定,在越南提供互联网电信服务的外国企业必须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管理越南用户数据服务器的问题,我认为,在越南经营的营利性企业提供互联网服务,应当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我们只要求部署一台服务器来管理越南用户,而不是整个数据服务器,因为数据服务器是为许多国家/地区提供的,而不是仅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全球已有 14 个国家/地区提出了此请求,例如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土耳其……,它们已要求网络运营商执行此任务。为什么这些国家/地区可以满足此要求,而越南却不能?
解释这个问题,很多人认为科技发达的国家是用科技对抗科技,我觉得也没错。但用科技对抗科技,实际上就是在对抗有害信息上设置了一道屏障。
另一方面,对TPP协定第29.2条关于安全例外的b点的研究中明确指出,“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缔约方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其与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或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有关的义务”。基于这些理由,我同意起草委员会的这三项意见以及向国会报告的国防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光伏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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