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就地方政府法草案发表意见

November 24, 2014 14:46

今天(11月24日)上午,国会在议事厅举行全体会议,就《地方政府法》草案进行讨论。在讨论会上,国会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不仅是为了弥补《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11年来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更是为了将宪法的新规定和党关于创新地方政府组织和运作方式的路线、路线和政策具体化,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自主负责精神,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地方政府组织结构的内容得到了国会代表们的广泛评论。代表们表示,这是国家的重要议题,需要认真讨论和深思熟虑。草案提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在县、坊等行政单位中,只设立人民委员会,不设立人民议会。方案二:在各省和直辖市行政单位;区、镇、省辖市、相当于直辖市的行政单位;乡、坊、镇,设立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

代表们在大厅参加全体会议(摄影:Quang Trung)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不再设立县、坊两级人民议会。胡志明市代表团陈友力代表和阮氏贵心代表表示,设立与否,应以实际成效为依据,避免像过去一些地方那样,流于形式。

广宁省代表团代表杜氏黄表示赞同不在区、坊两级设立人民议会,并表示,应选择在城市设立一级政府,因为城市人口众多,但主要由移民组成,与农村居民相比,移民的成分、风俗、文化不同,社区和居住联系也比较松散。

由于城市经济劳动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特点,以及商业中心、金融和银行服务业的形成,以及贯穿整个区域相互交织、连续不断的科技基础设施网络,城市区域内的行政边界划分只是近似的,并不像农村地区那样具有充分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多数代表认为,法律草案中关于在县、坊级设立或不设立人民议会的两种方案缺乏清晰的分析依据。因此,起草委员会需要阐明更具说服力的科学论据。然而,陈玉荣(海防代表团)、陈丹旭(坚江代表团)、方氏清(北干代表团)等多位代表在发言中建议采用方案二,即在各省和直辖市行政单位、区、镇、省辖市、直辖市同级行政单位、乡、坊、镇设立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在内的地方政府层级。

广平代表团代表陈明耀建议:“地方政府架构设计仍应遵循在行政单位内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等层级政府的模式,因为草案方案二是可行的。这一模式符合民主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权力在哪儿,人民就监督权力。”

多位代表表示,取消区、坊两级人民议会的方案不应执行,因为过去区、坊两级人民议会试点的总结和实施,由于缺乏理论基础,不足以佐证其效果。实践上,取消区、坊两级人民议会的说服力不足,建议保留方案二。

这些意见认为,城市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区别在于,由于社会经济特征不同,组织和执行任务的方式也不同,但人民性质和人民权力的代表性是不变的。人民性质体现在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名称上。因此,法律起草需要深化国家政府的人民性质,不能过分强调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从而掩盖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人民性质。

南定代表团黎英山代表评论道:“我们不应该、也永远不应该忘记,人民议会作为代表人民的民选机构,是民主的成果,所有国家都是如此。哪个国家以前没有人民议会,现在他们正在筹备成立人民议会,而我们却在放弃它。我建议,这次讨论《地方政府组织法》时,也应该宣布并结束不成立人民议会的试点方案。”

今天下午,国会在会议厅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表决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国会代表还讨论了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事宜。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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