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建议加强公共住房管理
延续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专职国会代表会议讨论国会若干法律草案的模式,9月10日上午,代表们讨论了《住房法草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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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化省国会代表黎南在会议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
会议同意草案规定,买卖房屋、租赁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买受人或者承租人付清房款时;投资性房地产与购房者之间买卖房屋的,为买受人收到房屋时。
关于公共住房问题,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介绍,目前存在多种不同意见,第一类意见赞同法律草案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共住房制度只适用于需要安全保护的高级官员,不适用于其他调动、转业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是,只在偏远地区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调动或调动到大城市的干部,应将保障性住房纳入工资,让他们自行租房,避免浪费和分散。
另一意见则建议,公共住房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履行公职的主体。
关于为在边远地区、边境地区、海岛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应征入伍人员、转业人员、教师、医生等建立公共住房基金的规定,对于为这些人创造安心工作的条件至关重要。这也是党和国家根据现行《住房法》规定正在切实落实的一项干部政策。
本着这一精神,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除了继续执行现行《住房法》中关于公共住房的政策外,还要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规定官员和公务员租赁公共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严格补充规定公共住房的主体、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黎南代表(清化省)强调公共住房的必要性,但他认为,必须明确规定哪些人可以居住以及相关限制,以避免像最近那样引发负面舆论的情况发生;同时,要为分配和使用提供便利,为官员完成工作创造条件。“这个主体必须明确。官员,但要明确是哪一级的,是公社、省、县还是哪一级的官员。”
海防市代表陈玉荣表示,近期舆论和选民认为公共住房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导致媒体出现诸多负面舆论。该法律草案仍然偏向有条件者,而弱势群体,尤其是有功者,则缺乏明确的界定。
为避免出现目前公房入住条件不再满足而房屋不归还的情况,代表们表示,必须明确规定违规处罚措施和收回房屋的期限(可提前半年通知),以免给单位和被调动、转业人员重新工作带来困难。
对此内容,有意见建议政府应向国会总结并报告近年来公共住房管理使用情况,以便代表们能够清楚了解并有针对性地修改《住房法》。
关于社会住房政策,代表们建议,除了对建设社会住房的投资者提供具体激励措施的规定外,还应补充制定激励机制的规定,鼓励投资者建设用于出租的社会住房,具体而言,可以借入优惠资金,享受比建设用于出售或先租后买的社会住房更低的利率和更多的税收减免。
国家需要在发展社会住房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必须确保住房用于正确的目的,避免利用优惠机制获取利益。
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基金,代表们同意设立社会住房发展基金的规定,但代表们建议,有必要更明确地规定这一国家金融机构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特别是该基金应仅在社会住房需求量大的城市地区设立。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