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建议加强公共住房管理
延续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专职国会代表会议讨论提交国会的若干法律草案的模式,9月10日上午,代表们讨论了《住房法草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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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化省国会代表黎南在会议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
会议上,代表们一致同意草案规定,买卖房屋、租赁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买受人或者承租人付清房款时起;投资性住房与购房者之间买卖房屋的,为买受人收到房屋时起。
关于公共住房,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了解,目前存在多种不同意见。第一类意见赞同该法草案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房制度只适用于需要安全保护的高级官员,不适用于其他调动、轮换的人员。
第三种意见是,只在偏远地区投资建设公租房,而对于调往大城市的官员,应将公租房制度纳入工资,让他们自行租房,避免浪费和分散。
另一意见则建议,公共住房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履行公职的主体。
为在边远地区、边境地区、海岛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应征入伍人员、转业人员、教师、医生等建立公共住房保障金制度,对于保障这些人安心工作创造条件,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党和国家根据现行《住房法》规定正在切实落实的一项干部政策。
本着这一精神,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除了继续执行现行《住房法》中关于公共住房的政策外,还要明确规定官员和公务员租赁公共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法律草案中严格补充规定公共住房的主体、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黎南代表(清化)强调公共住房的必要性,但同时表示,必须明确规定哪些人可以入住公共住房以及相关处罚措施,以避免像最近那样引发舆论争议的情况再次发生;同时,要为住房的分配和使用创造便利条件,为官员完成工作创造条件。“这个主体必须明确。官员,但要明确是哪一级的,是公社、省、县,还是哪一级的。”
海防市代表陈玉荣表示,近期舆论和选民认为公共住房管理仍然薄弱,导致媒体出现诸多负面舆论。该法律草案仍然偏向有条件的群体,而弱势群体,尤其是有功人员,则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
为避免出现不再符合公房条件而不归还房屋的情况,代表们表示,要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收回房屋的期限(可提前半年告知),以免给单位和被调动、调动人员带来困难。
针对此内容,有意见建议政府应就近期公共住房管理使用现状进行总结并向国会报告,以便代表们能够清楚了解并有针对性地修改《住房法》。
关于社会住房政策,代表们建议,除了对建设社会住房的投资者提供具体激励措施的规定外,还应补充激励机制的规定,鼓励投资者建设用于出租的社会住房,特别是能够以比建设用于出售或先租后买的社会住房更低的利率和更多的减税优惠借入资金。
国家需要在发展社会住房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必须确保住房用于正确的目的,避免利用优惠机制获取利益。
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基金,代表们同意设立社会住房发展基金的规定,但建议有必要更明确地规定这一国家金融机构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特别是该基金应仅在社会住房需求量大的城市地区设立。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