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义安代表团代表:禁止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广告是不恰当的
这是乂安代表团代表Thai Thi An Chung在会议厅讨论公证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有不同意见的内容时表达的观点。

10月25日下午,国会在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同志的指导下,在国会大厦奠基厅开展工作。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由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泰成贵同志率领。
支持公证机构按合伙模式设立的组织机构和运营计划。
省委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公证法(修正案)草案时发表讲话,评价该法案草案已得到认真研究、吸收和修改。
但基于法律草案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代表们在讨论会上表达了具体意见。

首先,乂安省国会代表代表团副团长基本同意,法律草案并未具体规定必须公证的交易类型,因为这些交易类型在《土地法》、《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等专门法律中已有规定。相反,法律草案规定司法部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审查、更新和公布必须公证的交易”,这种规定是恰当的,为交易参与者在履行法律程序时创造便利。
不过,该代表表示,没有必要增设“必须公证的交易是需要高度法律保障的重要交易”的规定,因为该规定内容定性且笼统,难以界定。此外,关于民事交易的形式,民事交易的有效性条件已在《民法典》和其他专门法律中规定。

在谈及公证机构组织形式问题时,Thai Thi An Chung代表通过研读法律草案的相关文件以及近年来组织公证活动的实践,针对法律草案提出的两种方案,选择了“公证机构只能按照合伙模式组织和运作”的方案。
与会代表认为,选择上述方案,是为了继承现行公证法的优良传统,提高公证效力,确保公证稳定,更好地满足个人和组织的公证需求。
“公证是一项公共服务,因此重要的要求是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公证机构必须对公证活动承担长期责任,因此,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就会影响公证当事人的权利,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义安省代表说。

泰氏安忠代表还表示,法律草案中关于禁止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有关公证员及其机构的广告的规定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不在2012年广告法中禁止发布广告的产品、商品和服务的清单上。
此外,代表还表示,政府2020年11月19日第172/NQ-CP号决议关于发展公证行业的政策是“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合同和交易进行公证,以确保合同和交易各方的法律安全,有助于减轻行政机构的工作量,减少人员和国家预算支出”。
因此,介绍公证组织和公证员,有助于人们更多地了解公证活动和公证组织;特别是在公证组织刚刚成立的地区,方便人们查找有关公证组织和公证员的信息。
并且在发布广告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也必须完全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关于研究公证执业机构附加权利的建议
关于公证机构的权利,代表泰氏安忠建议起草机关研究补充规定,允许公证机构在公证请求人需要使用此类服务的情况下,为公证合同和交易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办理提供服务。

因为据该代表称,这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个人和企业的客观需求。然而,由于现行公证法没有相关规定,这种公证“服务”目前是自发进行的,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且各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同时,国家也损失了纳税义务,因为它往往以合同的形式转移,授权公证机构的个人直接执行。
该代表表示:“这项规定的增设,将为需要公证的组织和个人以最便捷的方式办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手续和文件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此项法规的增设,也为公证员增添了更多的工具,以确保其所公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泰氏安忠代表分析说:“该规定使公证员或公证机构能够加强对《民法典》规定的‘经公证的民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因伪造而无效的民事交易’的监管能力”,从而有助于减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下交易,大幅减少纠纷和投诉,并增加国家预算收入。
此项规定的增设也确保与《财产拍卖法》、《房地产经营法》等多项相关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也符合政府在2020年11月19日第172号决议中确定的行政程序改革政策,即实行公证程序、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附属财产登记和税收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