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对《住房法》(修订版)中有关公寓楼管理和运营规定的3项内容发表了意见。
(Baonghean.vn)——6月19日上午,在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的主持下,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住房法(修订)》草案。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就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法规相关的若干内容发表了评论。
首先,关于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的条件,据义安省代表团代表称,法律草案中过于详细的规定是不必要的,这可能导致规定不足和过剩,给管理运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带来困难。
因为根据该法律草案,这些单位依据《企业法》或《合作社法》运作,所以包括专门部门和科室在内的内部组织结构以及包括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标准和资格在内的劳动力使用,应交由各单位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自主安排和分配。

义安省国会常务代表陈日明先生就《住房法》(修订版)中关于公寓楼管理和运营的规定发表了讲话。照片:南安
“在实际操作中,如今公寓管理服务公司很难同时满足管理和运营的要求,并提供安保、清洁和环境服务。这些服务大多需要管理单位从其他供应商处租赁,尤其是在一些需要专业单位运营的特定领域,”代表陈日明说道。
因此,他建议起草研究机构只需规定公寓管理运营单位履行公寓楼宇管理运营职能的一般原则即可。其他具体条件应由承担此项职能的单位自主决定,或交由建设部具体规定各类公共服务单位的细则。
关于直接参与单位管理和运营的工作人员,据义安省代表团代表称,该法律草案只需规定“必须完成培训课程并获得证书,并在符合建设部长规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即可。
关于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陈日明先生同意该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布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框架,作为各方在商定非国有住房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时参考的基础,该代表表示这是合适的。
然而,如果公寓楼管理服务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服务价格框架内的价格执行。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这项规定非常严格。
陈日明先生解释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服务价格框架主要是为了管理和运营该地区的国有公寓楼;因此,该价格框架不太可能适用于正常运营的非国有公寓楼,特别是高档公寓。
该法律草案中的条款将给公寓楼的管理运营单位和公寓楼在协商公寓楼运营服务价格的过程中造成困难;同时,国家对非国有公寓楼的管理运营服务价格的强制执行也将变得隐蔽。
与此同时,根据本届会议即将由国民议会通过的《物价法(修订版)》草案,国家将只对“国有公寓楼的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制定价格。
因此,义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要求起草机构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服务价格框架进行研究和修改,作为各方在商定非国有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时参考的基础,并且各方之间的协议按照民法规定执行。

关于缴纳维护费的义务,现行《住房法》规定,如果公共财产的维护资金不足,公寓业主有责任缴纳额外的维护资金。
但实际上,很多公寓业主出于某种原因拒绝支付这笔额外费用,导致公寓维护和维修出现困难,但管理委员会却没有措施强制业主这样做。
为了克服这个问题,《住房法(修订版)》草案提出了一项解决方案:“如果业主不缴纳这笔维护费,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将与运营管理单位协调,要求电力和水务服务供应商暂时停止供水和供电,直到维护费缴纳完毕。”
代表陈日明对这一方案表示担忧,因为电力和水是基本生活必需品,该方案是否能确保符合宪法和人权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电力和水务服务属于两项独立的民事交易,且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电力和水务服务商有义务支付维护费,那么他们是否可以暂时停止供电和供水?因此,他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该条款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探讨其他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