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就《住房法》(修正案)中有关公寓楼管理和运营规定的3项内容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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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6月19日上午,在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的主持下,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住房法》(修正案)草案。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在讨论会上就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条例相关内容发表了评论。

首先,关于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的条件,义安代表团代表认为,法律草案中过于详细的规定是不必要的,这会导致既有不足之处,也有过剩之处,给管理运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带来困难。

因为根据该法草案,这些单位是根据《企业法》或《合作社法》运作的,因此包括专门部门和办公室在内的内部组织架构以及包括官员和雇员的标准和资格在内的劳动力使用,都应交给单位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自行安排和分配。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住房法》(修正案)中关于公寓楼管理和运营的规定时发言。图片:南安省

陈一明代表表示:“实际上,公寓管理服务公司很难同时满足管理和运营的要求,并提供安保、清洁和环境服务。这些服务大部分需要管理单位从其他供应商那里租用,尤其是在一些需要专门单位运营的特定领域。”

因此,他建议起草研究机构仅对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的条件作一般性规定,以满足公寓楼管理运营的职能。其他具体条件应由具有该职能的单位自主确定,或交由建设部针对具体公共服务单位类型进行具体规定。

对于直接参与单位管理和运营的人员,乂安代表团代表表示,法律草案只需规定“必须完成培训课程,并在符合建设部长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接受公寓楼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即可。

关于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问题,陈一明代表同意该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布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框架,作为各方在商定非国有住房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时参考的依据,该代表认为该规定是合适的。

不过,如果公寓楼管理服务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服务价格框架内的价格执行。义安代表团代表表示,这项规定过于僵化。

陈一明先生解释道: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服务价格框架主要是为了管理和运营该地区的国有公寓楼;因此,该价格框架不太可能适合在正常情况下运营的非国有公寓楼,尤其是高档公寓。

草案中的规定,将给管理运营单位与公寓楼宇在协商公寓楼宇运营服务价格时带来困难,同时也将造成国家对非国有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价格实行隐形管制。

同时,根据本届国会即将通过的《价格法草案(修正案)》,国家只对“国有公寓楼的公寓管理和运营服务”制定价格。

因此,义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建议起草单位研究修改,由省人民委员会发布服务价格框架,作为双方在商定非国有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时参考的依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规定执行。

建设部部长阮青毅就国会代表提出的《住房法(修订草案)》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和澄清。图片:南安

关于缴纳维修费的义务,现行《住房法》规定,当资金不足以维护共同财产时,公寓业主有责任缴纳额外的维修费。

但现实中,却出现很多公寓业主因为某些原因拒绝承担这笔额外费用,导致公寓维护和维修困难的情况,但管理委员会却没有措施强制业主这样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住房法》草案(修正案)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业主不缴纳该维修费,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将协调运营管理单位,要求电力和水务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供电,直到缴纳维修费为止。”

陈日明代表对这一方案表示担忧,因为在水电是人类基本需求的情况下,该方案是否符合宪法和人权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水电是两项独立的民事交易,且法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指出水电服务供应商有义务支付维护费,那么暂时停止供水是否可行?因此,他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该条款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研究其他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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