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就《住房法》(修正案)中有关公寓楼管理和运营规定的3项内容提出了意见。
(Baonghean.vn)——6月19日上午,在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王廷惠的主持下,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住房法》(修正案)草案。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在讨论会上就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法规的多项内容发表了评论。
首先,关于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的条件,义安代表团代表认为,草案中过于详细的规定是不必要的,这会导致既有不足之处,也有过剩之处,给管理运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带来困难。
因为根据草案规定,这些单位依照《企业法》或《合作社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所以包括专业部门、处室在内的内部组织架构以及包括干部和职工的标准、资格在内的劳动力使用,都应当交给各单位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自主安排和分配。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就《住房法》(修正案)中有关公寓楼管理和运营的规定进行发言。图片来源:南安省
陈一明代表表示:“目前,公寓管理服务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同时满足管理和运营的要求,也很难提供安保、清洁和环境服务。这些服务大多需要管理单位从其他供应商那里租用,尤其是在一些需要专门单位运营的特定领域。”
因此,他建议起草研究机构仅对公寓管理运营单位的条件作一般性规定,以满足公寓楼管理运营的职能。其他具体条件应由具有该职能的单位自主决定,或交由建设部针对公共服务单位类型进行具体规定。
对于直接参与单位管理和运营的人员,乂安代表团代表表示,法律草案只需规定“必须完成培训课程,并持有证书,接受由建设部长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提供的公寓楼管理和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即可。
关于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问题,陈一明代表同意该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布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框架,作为各方在商定非国有住房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时参考的依据。”该代表认为这是适当的。
但是,如果公寓楼管理服务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服务价格框架内的价格执行。义安代表团代表表示,这项规定过于僵化。
陈一明先生解释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服务价格框架主要是为了管理和运营该地区的国有公寓楼;因此,该价格框架不太可能适合在正常情况下运营的非国有公寓楼,特别是高端公寓。
草案的规定将给管理运营单位与公寓楼宇在进行公寓楼宇运营服务价格谈判时带来困难,同时,也造成了国家对非国有公寓楼宇管理运营服务价格实行隐形征收的现象。
同时,根据本届国会即将通过的《价格法草案(修正案)》,国家只对“国有公寓楼的公寓管理和运营服务”制定价格。
因此,义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要求起草机构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研究修改,发布一份服务价格框架,作为双方在商定非国有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时参考的依据,同时双方之间的协议要按照民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缴纳维修费的义务,现行《住房法》规定,公寓业主在资金不足以维护共同财产时,有责任缴纳额外的维修资金。
但现实中,却出现过不少公寓业主因为某些原因拒绝承担这笔额外费用,导致公寓维护和维修困难的情况,但管理委员会却没有措施强制业主这样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住房法》草案(修正案)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业主不缴纳该笔维修费,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将协调运营管理单位,要求电力和水务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供电,直到缴纳维修费为止。”
陈日明代表对这一方案表示担忧,因为在水电是人类基本需求的情况下,该方案是否符合宪法和人权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水电是两笔独立的民事交易,且如法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所述,有义务支付维护费,那么电力和水电服务供应商是否有权暂停供水?因此,他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该条款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研究其他更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