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就修改《公证法》的3项内容提出意见
6月25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继续第七次会议议程,在会议大厅审议了《公证法草案(修正案)》。
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同志主持会议。

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在讨论会上发言时建议研究并补充公证助理职称法规草案。
义安代表团代表表示,目前公证助理是公证机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公证机构中承担着大量的工作。
黄明孝代表分析道:“根据最近的一项研究报告,河内市公证员平均每天公证242份合同。根据这项研究,每位公证员即使竭尽全力,每天也最多只能公证8份合同。这表明,为了完成如此大量的工作,公证员需要助手在公证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上提供大力支持。”

此外,公证助理人员的活动对公证活动当事人的利益也产生着很大的影响。
因为在现实中,公证助理几乎参与公证过程的所有阶段,从接收文件、咨询文件、起草文件、支持交易签署、安排和组织交易签署、更新文件、数据……
公证助理的工作范围如此之大,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公证活动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信息安全。
因此,该代表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公证助理就没有资格进行沟通和办理工作的基础;而且具体的义务也不明确,难以保障客户的权利。
借鉴法国、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法律经验,均对公证助理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有必要研究在法律草案中增加对公证助理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该代表说。

此外,黄明孝主席建议,有必要补充有关在公证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数字化文件的规定。
现行《草案》在第五章第三节共设三条对电子公证进行规范,但该节中提到的电子公证主要规范以电子方式进行公证,制作电子公证文书,而并未提及在公证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数字化文件等。
与此同时,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文件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特别是随着06项目的成功实施,各种类型的电子文档正在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中。
然而,黄明孝代表表示,该法草案并未明确电子公证是否接受此类电子文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承认和使用电子文件作为公证依据;也没有规定允许将电子内容复制到纸质文件,反之亦然。
因此,起草机构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对公共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数字化文件的问题提出全面的解决方案。
乂安省代表团提到的第三个问题是完善公证数据库的管理规定。
2014年公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分散模式建设公证数据库,截至目前,经过该法实施8年,全国63个省市中的58个省市已经完成了此项内容。
不过,黄明孝先生评价说:“近期的实践表明,分布式数据库的建设有一定的局限性,各个省市选择的技术平台、设计标准、功能和任务都不一样,而且没有衔接,所以效果不明显。”
因此,代表们对法律草案第六十三条关于公证数据库同步统一建设、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分级管理的规定表示高度赞同。
然而,现行法律草案并未明确按照草案规定预期建设的公证数据库与按照2014年《公证法》规定已建成的数据库之间的关系和继承关系,同时也未明确在2024年《公证法》生效而中心化公证数据库尚未建成的情况下,58个分布式数据库中已建成数据的维护和价值如何处理。
黄明孝代表表示:“我们认为,草案的过渡条款中应对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明确规定按照集中模式完成公证数据库建设的期限,避免时间拖延,影响草案相关条款的实施。”
今天上午,国民议会还投票通过了一项决议,批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