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代表义安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和利益的意见。
(Baonghean.vn)——5月31日上午,在国会常务副主席陈清民的指导下,第十五届国会第三次会议继续进行工作议程。在听取了关于修改和补充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解释、接受和修订的报告后,国会在会场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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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国会大厦奠鸿厅召开工作会议的全景图。摄影:光庆 |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委执行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代表评论道:提交本次会议的《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草案,经过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修订,基本同意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接收和解释报告。
代表泰氏安钟在评论该法律草案时提到了一些内容。其中,关于作者和表演者的个人权利,修订和补充《知识产权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法律草案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了作者的个人权利如下:“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允许他人歪曲;不允许他人以任何损害作者名誉和声誉的形式修改、删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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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常务副主席陈清曼主持了工作会议。照片:光庆 |
在修改和补充知识产权法第29条第2款的法律草案第1条第13款中,也对表演者的个人权利作出了如下规定:“保护表演形象的完整性,不允许他人歪曲;不允许他人以任何损害表演者荣誉和声誉的形式修改、剪辑表演形象。”
义安代表团的代表提议删除第 1 条第 5 款中的“损害作者的荣誉和声誉”以及第 13 款中的“损害表演者的荣誉和声誉”的表述,以确保本条例的一致性,因为任何修改或删减,无论多么微小,都会影响作品或表演形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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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清松提交了一份报告,解释、接受并修订了对《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草案。照片:光庆 |
关于不侵犯版权的例外情况,《知识产权法》第25条第1款第(a)项修订补充法草案第1条第9款规定了一项不侵犯版权的例外情况:“为科学研究、个人学习而非商业目的而自行复制1份。本规定不适用于使用公共复印设备进行复制的情况。”
针对上述规定,代表泰氏安钟分析道:版权管理的一项要求是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复制权的例外问题需要加以规范,以平衡作者、作品所有者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
虽然该草案规定了复制的条件,例如:复制的目的是为了科学研究、学习,而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复制的方法是自己复制,而不是使用公共复制设备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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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在讨论会上发言。照片:光庆 |
然而,允许复制一份,即允许复制整部作品,将严重影响作者和作品所有者的产权,尤其对于教科书、教学资料、研究著作、专著等科学作品而言,因为科研人员和学生的数量非常庞大。目前,仅学生人数就接近2000万。
“这项规定将使作者和作品所有者无法获得创作活动成本的补偿,也不会鼓励创作。另一方面,目前对于何为‘公共复制设备’尚无规定,因此很难控制复制行为,”这位女代表在国会大厦奠鸿厅的讨论会上表示。
因此,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提议取消该规定,只允许使用复制设备合理地复制作品的一部分,用于科学研究、个人学习,而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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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代表们在国会大厦奠鸿厅参加工作会议。照片:光庆 |
代表泰氏安钟也同意不缩小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的范围。但她建议进一步研究和考虑有关行政处罚形式和补救措施的规定。
例如,该法草案第214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补救措施外,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还可以受到强制分发或将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原材料、主要用于生产和销售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材料和工具用于非商业用途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这不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能力。”
据义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称,这项规定将与现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产生重叠和冲突,因为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情形和处罚形式,例如:罚款、没收物证、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手段和补救措施,包括强制销毁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强制去除商品及其包装上的侵权元素;强制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口货物、过境货物以及去除侵权元素后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从越南境内移除或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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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代表们在国会大厦奠鸿厅参加工作会议。照片:光庆 |
该规定也未能确保严格性,因为即使并非出于商业目的,分销或使用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原材料、材料以及生产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工具,也必须按照有关产品和商品质量的法律规定,确保产品质量条件。
“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像草案中提议的那样继续分销和使用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就无法确保严格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无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因为要确定是否存在对知识产权利用能力的影响,很难获得相关各方的共识,”义安省代表团的女代表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