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就高速铁路投资资金筹集机制发表了意见。
6月16日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铁路法(修订)草案》举行了分组讨论。义安省代表团与海防市和巴地头顿省代表团在第四组进行了讨论。

提出转让规定税收优惠竞标专门法律
国会经济财政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志代表义安省国会代表团直接就有关铁路工业发展的研究、科技应用、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源培训的规定发表了意见。
代表指出,草案提出了两项值得注意的优惠政策。第一项是允许负责铁路项目科技工作的组织和个人采用限制性招标、指定招标、订购等承包商选择方式。第二项是免除此类工作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然而,关于招标内容,该代表指出: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法律草案,该草案拟修订多项法律,包括《招标法》,其精神与落实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第57号决议一脉相承。该决议的精神在于允许在《招标法》的统一框架内,采用统一的模式遴选合适的科技项目承包商。因此,如果我们继续在(修订后的)《铁路法》中保留单独的条款,则存在产生法律冲突的风险。
关于企业所得税豁免规定,代表阮文志表示:国会于6月14日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订版),其中包含了与《科学、技术和创新法》相一致的、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规定。
《铁路法草案》目前规定了一项单独的、有时限的税收豁免,该豁免与现行税法不符。这不仅造成法律重叠,而且可能导致同一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该代表还指出:铁路法草案已经规定,从事科技活动的企业有权按照专门法律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优惠政策原则已得到保障。因此,继续增加税收减免规定是重复且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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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代表分析道:目前,《科学、技术和创新法》正在修订,其中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得收入可享受5年个人所得税免税期。然而,《铁路法》草案则规定个人所得税无限期免税。
根据以上分析,代表阮文志建议仔细审查并考虑从《铁路法(修订)》草案中删除与税收优惠和招标机制相关的内容;同时,恢复相应的专门法律,如《招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这将确保一致性、同步性、易于实施,并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国民议会在同一届会议上修改许多相关法律的情况下。
铁路建设朝着军民两用方向发展
关于《铁路法(修订)草案》,国会议员、国会国防、安全和外交委员会专职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提出了许多意见,重点关注铁路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的实用性、两用性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关于铁路发展政策,与会代表高度赞赏该法律草案扩大了监管范围,增加了高速铁路、城市铁路等类型,正确体现了党和政府决议中关于战略基础设施发展方向的规定。

然而,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建议,必须重视制定针对山区、边境地区以及国防安全重点区域的铁路系统具体政策。该代表指出,铁路不仅服务于人民生活和货物运输,更应被视为确保偏远地区和战略要地连通性的战略工具。这些铁路从一开始就应按照军民两用方向进行设计,既服务于发展目标,也服务于国防目标,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的国防情况。
关于铁路发展投资资金的筹集机制,陈德顺少将表示:虽然草案已明确了激励机制,但具体内容尚不足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他建议,有必要更清晰地规定优惠信贷、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支持形式,为私营部门参与大型项目投资创造条件。事实上,据与会代表反映,许多企业已表达了对该领域的投资兴趣,但仍担忧法律风险以及缺乏合适的融资渠道。
代表们发言的一个重要议题是确保铁路安全。陈德顺少将建议,有必要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以应对恐怖主义、网络战、重大自然灾害、流行病等非传统威胁。他认为,法律草案需要增加“非传统安全”的概念,并制定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列车安保力量与警方和军队进行协调。
在工作会议期间,国会分组讨论了胡志明市环城公路4号线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陈德顺少将就以下方面提出了意见:投资资本结构;补偿和场地清理;调整总投资额的权限;以及因主观因素导致延误时应采取的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