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讨论了消除土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的机制和政策。
11月19日上午,国民议会分组讨论了国民议会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规定了若干机制和政策,以消除在组织实施《土地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谨慎对待众议院的提案。水收回25%的未开发区域
关于草案中的条款:“若通过已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利用土地实施项目,且该协议必须履行完毕或延期届满,但已就75%以上的土地面积和75%以上的土地使用者达成一致,省人民议会应当考虑并批准收回剩余土地,并将土地分配或租赁给投资者。” 乂安省委执行委员、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代表表示,需要认真谨慎地考虑这一条款。
与会代表指出,确实存在许多项目因部分住户不接受协议而延期的情况,造成土地浪费,影响投资环境。然而,政府报告目前缺乏具体统计数据,因此难以评估该政策的有效性和影响。
代表强调:在《土地法》的起草过程中,从征求公众意见到社会批评,土地征用问题始终得到认真考虑。总原则是,土地征用仅限于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经济发展项目必须建立在投资者和土地所有者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国家介入征用未经协商的25%土地,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代表们最关心的是,此举可能与公民财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宪法原则发生冲突。如果国家收回土地以支持投资者完成项目,那么有必要明确这种机制是否违反了该原则。
同时,投资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自愿和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国家却接管土地,这很容易造成“民事关系行政化”的印象,从而有利于企业。
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建议,或许有必要在国家调解下,在双方之间建立调解和仲裁机制;或者要求投资者调整项目规模,而不是像实际需要那样填海造地。
国家只有在真正必要且没有其他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才应该介入土地收回,并且必须确保土地被收回的人们获得最大利益,至少要等于投资者与其他家庭商定的价格,以避免不平等。
这位代表警告说:目前土地纠纷和诉讼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80%;如果实施收回未开发土地机制,诉讼风险必将增加。因此,她建议在做出决定前仔细考虑。
代表泰氏安钟还对决议草案中的其他一些内容发表了评论,特别是将宗教组织实施的抚养弱势儿童、残疾儿童和社会保障设施项目添加到允许无需拍卖即可分配和租赁土地的项目清单中的提议,以便为根据现行法律不属于宗教活动的人道主义活动创造条件。
她还提议审查并废除仍然要求区级和乡级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不制定此类规划的政策相一致的法规。
建议在土地征用时,不按乡级划分发放不同的补助等级
在讨论该决议草案时,义省国民议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表示,草案内容允许在土地价格表中没有价格的情况下,以土地作为现场补偿,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根据“相似地点”做出决定。
该代表认为,这种表达方式过于笼统,缺乏明确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争议,因此建议用“具有同等基础设施的地点”这一短语来代替。
关于组织对话的时限,草案规定:“如果对赔偿和安置支持计划仍有分歧,组织对话的时限为自组织收集对赔偿和安置支持计划的意见之日起30天。”
代表同意缩短现行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指出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对话必须正好30天,还是可以在30天内组织完成。因此,他建议修改规定,使其更加灵活,允许对话在30天内组织完成。

针对草案中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其他措施和每个具体项目的支持力度”的规定,代表们表示,该规定可能会造成各乡之间的补偿政策不一致,尤其是在跨乡项目方面。
这种差异会导致比较、投诉和场地清理方面的困难。他建议将权力集中到省人民委员会,以确保一致性。
关于土地使用费豁免,代表们认为草案中的条款是积极的,可以减少个人和企业的行政程序。
然而,对于仅豁免一年的案例,他建议继续简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申请程序;只需执行确定土地价格、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程序,作为计算豁免金额的依据即可。
在工作会议期间,国会还分组讨论了国会关于提高国际一体化工作效率的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以及嘉平国际机场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