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尽管超过 50% 的选民反对,但仍在合并乡镇
(Baonghean.vn)——越南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氏秋庄在国会发表意见时表示,国会需要认真研究不符合面积和人口标准的乡镇合并问题,即使50%的选民不同意,也可以合并乡镇。
6月10日上午,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在国会大厅举行,国会副主席汪周留主持会议,会议讨论了《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大多数代表同意该法草案的规定。
![]() |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图片来源:越通社 |
合并公社——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具体细节
黄氏秋庄代表在参加关于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讨论时表示:“各省人民议会工作非常活跃,处理许多突发事件,因此召开人民议会会议并非总是方便。因此,建议国会考虑责成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在两会之间解决一些问题,以确保地方运行管理活动顺利及时进行,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氏秋庄参加了讨论。图片来源:越通社 |
关于乡镇合并问题,尽管草案中没有提出这个问题,但黄氏秋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国会考虑以下内容: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第653号决议,不符合人口和面积两个标准的市镇必须合并,除非有特殊因素。
现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131条和第132条规定,合并方案必须获得50%以上选民的同意。实践中,会出现一个乡镇不符合两个标准的情况,即党委和政府积极宣传,但同意的选民人数未超过半数,则该乡镇不得合并。正因如此,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就无法贯彻执行。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建议研究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如果一个乡镇不符合两个标准,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合并。然而,法律也需要明确界定哪些情况才算特殊情况。
慎重考虑减少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
会议期间,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代表对会议讨论的两项内容表示担忧。
![]() |
越通社河内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图片来源:越通社 |
第一,关于减少省、县级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数和减少省级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数(第2条第5、6、10、11、12款修改补充了《地方政府组织法》第18、25、39、46、53条)政府向国会提出了2个方案:减少1名人民议会副主席、1名省级和县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方案2保留现行法律。
《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省级和县级人民议会均设两名人民议会副主席,以提高人民议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运作效率和效力,并决定地方重要事务。这项规定与之前相比并没有增加地方工作人员的数量,因为实际上,根据《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2003年)的规定,一名工作人员从人民议会“常务委员”的头衔升至副主席。
这个问题在国会表决将其纳入现行法律之前,已由十一届中央政治局报告并批准。代表们建议,政府在修改前应充分评估其正面和负面影响,因为创新、改革、精简和精简必须同时满足提高地方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而不是为了精简各级人民议会的人员和机构。
周一,关于地方政府支持机构。第18-NQ/TW号决议规定,将国会代表团办公室、人民议会办公室和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合并为一个共同的咨询和支持办公室。
目前,已有12个地方试点实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4日第580/2018/UBTVQH14号决议。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建议法律草案根据中央委员会决议,对有关支持机构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对办公厅机构的组织结构作出明确规定,为根据各办公厅职能任务实施合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