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建议制定更明确的处罚和行政权力下放规定
5月16日下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在第四组与海防市、巴地头顿省代表团举行会谈。

会议主要讨论了修改和补充《行政违法处理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修改和补充《法律文件公布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以及随国会第71/2022/QH15号决议发布的修改和补充《国会会议内部规则》若干条款的国会决议草案。
更严格的行政处罚规定
对于修改和补充《行政违法处理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国会议员陈一明先生表示高度同意并同意其中许多修改意见,但表示仍需对若干规定进行调整,以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混乱。
首先,关于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规定,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违法主体无法确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无法确定违法个人或者组织。代表们对此表示赞同,但认为该规定仍然不够严格,建议记录应当明确说明无法确定违法个人或者组织的理由。

关于向主管机关移送行政违法记录的时限,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的“24小时内”改为“及时”。陈日明先生表示,“及时”是一个定性概念,缺乏明确性,因此他建议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段,例如24至72小时,以确保透明度。
此外,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还建议,对于有犯罪迹象的违法记录移送刑事追诉的时限,应像移送行政违法记录一样明确规定,避免没有具体时限的泛泛而谈,确保一致性和严格性。

关于与国会第71/2022/QH15号决议同时发布的国会关于修改和补充国会会议规程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建议将代表的讨论时间从7分钟缩短至5分钟。
陈日明代表就此问题发表意见,建议维持现行规定: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主席可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建议缩短至5分钟。现行规定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有助于代表充分表达意见,尤其是在预算、法律、组织结构等复杂问题上。
提议取消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前须与国会代表团磋商的规定
乂安省党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在讨论修改和补充《颁布法律文件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表示,修改是必要的,以确保与宪法和有关地方政府机构和祖国阵线组织的法律相一致。

关于社会批评,泰氏安忠代表同意草案中规定只有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才能对法律性文件草案进行社会批评的规定;同时,取消“政治和社会组织”的方案也符合修宪精神。
不过,该代表表示,有必要考虑修改组织社会批评的时间规定,因为目前批评是在起草机关将法律草案、国会决议和政府命令送交司法机关评审之前以及提交政府审议之前进行的。
这一规定不符合后来立法程序的变化,有些被批评的内容已经不存在了,或者有很多新的内容不会被批评,使得批评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还建议,取消向国会提交法案前征求国会代表团意见的规定。因为代表团是召集代表的组织,而法案正式提交国会后,代表们将亲自讨论并投票。

此外,关于乡级政府颁发法律性文件的权限问题,义安代表团代表表示,在按照两级模式组织政府的背景下,增加乡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权限是适当的。
据此,草案规定,乡级人民议会发布决议,规定法律和国会决议赋予的事项,履行下放的任务和权力。乡级人民委员会发布决定,规定法律和国会决议赋予的事项,下放权力,履行下放的任务和权力。
但必须确保与本次会议上正在修改的《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保持一致,因为该草案只允许省人民委员会将权力下放到乡人民委员会和专门部门;乡人民议会没有接受权力下放的权限。
这也是陈一明代表就此发表意见的内容。他表示,虽然修改补充《法律文件颁布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地方分权,并履行分权的任务和权限。但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并没有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拥有地方分权。
因此,陈一明代表要求起草机构明确这一不一致之处,以避免在适用时产生冲突。同时,在这个问题上,他赞同法律与公正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即不应采用“权力下放”的机制,而应采用“灵活分配和授权”的机制,以便乡级人民委员会能够将任务分配给专门机构、其他行政组织或公务员来执行。
当天,国会还在会议厅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国会关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国会关于若干专门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取得突破;听取2023年国家预算决算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和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