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武氏明生讨论越南祖国阵线各成员组织的“从属”性质
省委副书记、乂安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武氏明生代表表示,此时是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活动进入新阶段的里程碑。当阵线成为一个共同家园时,声音将更加强大。
5月21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内分组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基层民主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关于试行社会住房发展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国会决议草案;关于取代国会2021年11月13日第35/2021/QH15号决议关于试行海防市发展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国会决议草案。

“众人鼓掌,所以发出声音”
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和《基层民主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省委副书记、乂安省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武氏明生表示,修改和补充宪法若干条款的工作正在同步进行,其中包括有关越南祖国阵线组织和机构及社会政治组织的内容。
具体而言,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越南工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和老战士协会是越南祖国阵线下属的政治社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成立,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在越南祖国阵线内统一组织和开展活动,与民主协商阵线的其他成员组织一起,在越南祖国阵线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活动”。

因此,该法律草案的讨论需要与宪法修改内容紧密结合,特别是与社会文化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内容紧密结合,其中有意见建议:“起草机关应报告并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各成员组织的“下属”性质、祖国阵线与各下属成员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但仍然要确保各组织在宪法精神和中央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保持相对独立、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武氏明生代表认为,这里的“直接”并不意味着孤立,而是指在阵线内部既有组织、又统一运作的关系,同时保持各成员组织的相对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武氏明生代表从县级到省级祖国阵线工作过,目前已担任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六年多,她分析了当前在发挥阵线与基层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任务和工作关系方面的优势、劣势和局限性。
具体而言,地方实践表明,在扶贫济困、抗洪救灾等社会动员活动中,各成员组织均平行开展活动,导致人们同时获得多个动员渠道,且许多人同时加入多个组织,从而出现需要缴纳多种会费的情况。
“这是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活动迈入新阶段的里程碑。一旦成为共同家园,声音就会更加响亮。”义安代表团代表说,“众人鼓掌,声音响亮,但如何有节奏地鼓掌,需要更普遍的运作原则规范。”

针对此内容,代表黄氏秋贤——越南乂安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就修改、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和《工会法》部分条款时,在措辞上注意逻辑性和连贯性等内容发表了意见。
具体而言,代表们建议审查并统一整个法律文本中对阵线成员组织的称呼方式,以确保应用的严格性和清晰度;考虑在越南工会组织的定义中使用“大”字……
不要在“人多势众、尾巴多伤”的地方规划社会住房
关于国会试行社会住房发展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关于社会住房销售价格、租赁价格和购买价格的确定,草案规定,项目验收、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投资方须按规定进行审计,确定建设投资成本,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对销售价格、租赁价格和购买价格进行“审核”。
省委委员、义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评估称,与现行法律相比,这项规定为社会住房投资者消除了困难,但建议将“检查”一词改为“评估”,因为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必须对社会住房的出售、租赁和购买价格进行评估,以确保严格。
义安代表团代表建议,对决议生效前已批准投资政策并选定投资者正在实施的社会住房项目进行研究补充,如投资者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自愿垫付补偿安置扶持资金,仍由国家按规定予以补偿或扣除。

对于享受社会住房支援政策的住房条件,泰氏安忠代表表示,条例中关于“距离工作地点较远”或“距离工作地点较近”的概念还比较笼统、不明确,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具体距离,或指派政府和专门部委进行指导,统一认识。
对于享受该政策的条件“尚未购买或租赁、已购买社会住房”、“尚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尚未拥有住房”,代表们评价称,目前尚不清楚这是一个“并且”还是“或”的条件,需要予以明确,以避免在实践中产生理解上的冲突。
关于距离的确定,草案目前规定,从个人自有住所到工作地点的最短距离须达到30公里或以上。然而,该代表表示,工作地点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固定不变,可能会不断变化。因此,她建议修改规定,将个人自有住所到其希望登记的社会住房项目所在地的最短距离计算为30公里或以上,而不是以工作地点为准。
国会国防安全外交委员会委员陈德顺少将也对决议草案表示赞同。他表示,这是一项正确的政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有法律依据,也有实践依据,但过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突出的问题是保障性住房用地资金的规划安排。他建议,要明确地方在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资金方面的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活,避免出现保障性住房“过剩”的情况;要求地方结合具体需求,制定合理的规划和投资计划,避免浪费。
他指出,住房标准过低会显得过时,过高则会推高房价。因此,需要进行模式设计;同时,他强调利益协调和透明机制的必要性,以避免政策剥削。售价应根据地区灵活调整,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利润,并根据收入水平进行多元化调整。此外,还需要为民众,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建立优惠的信贷方案和灵活的支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