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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氏安忠代表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法(修正案)》草案贡献4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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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国会第八次会议在会议厅审议了《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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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国会大厦宣弘堂工作会议现场。摄影:南安

乂安省党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法(修正案)》草案时发表讲话,对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说明的报告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法(修正案)》草案基本表示赞同。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表示:“该法案吸收了国会代表、国会代表代表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许多意见,同时,对未吸收的意见内容也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

为了完善该法案草案,代表Thai Thi An Chung补充了4项内容。

首先,关于禁止买卖胎儿的问题,义安代表团代表表示,这是一种新的人口贩卖手段,但过去我们在处理这一问题上遇到了很多困难。犯罪分子经常在偏远地区寻找少数民族孕妇,引诱她们到国外生育,然后将她们卖掉换钱或交换其他物品。

这种约定本质上是贩卖儿童的前提,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处理起来较为困难。因此,为了给打击犯罪、保障儿童权益奠定法律基础,在提交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中,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增设禁止“约定买卖胎儿人口”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实践的需要。

泰国代表泰氏安忠表示:“这项法规将对打击从胎儿时期起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做出重大贡献,并且符合《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即从儿童还在子宫内时起就对他们进行保护。”

但该代表表示,实践中买卖胎儿的目的可以是买卖出生后的儿童,也可以是其他目的。该草案的规定处理了以买卖儿童为目的买卖胎儿的行为,但并未处理不以买卖儿童为目的买卖胎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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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党部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南安

《刑法》第154条规定了买卖、挪用人体组织或人体器官罪,但胎儿不属于人体器官。因此,该代表建议效仿国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严禁买卖胎儿”的规定,即“严禁买卖胎儿;协议买卖胎儿”。

同时,泰氏安忠代表还建议在法律草案第二条中增加关于“胎儿”一词的解释,以便法律在实际实施和适用上统一、便捷。

关于接收和核实受害者举报人的程序,法律草案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理由相信其所代表的人是受害者,应当向乡级人民委员会、警察局、边防局、海岸警卫队或最近的机构或组织举报贩运人口行为。接到举报的警察局、边防局、海岸警卫队、机构或组织应立即将该人移送该机构或组织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表示:将接收受害者程序的规定和接收受害者作为法律代表的程序合并起来并不合适,因此建议修改该规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严格性。

法律草案第54条第1款规定,外交部有义务:“指导职能单位和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开展保护被害人和正在被认定为境外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越南公民的工作;……”。

代表 Thai Thi An Chung 表示: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外交部在保护受害者方面的责任,这些受害者正在被认定为越南公民被贩卖到国外的受害者。

然而,现实中,许多海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本质上是越南人,但却不具有越南国籍,因为他们的出生证明尚未登记,国籍也尚未确定(原因可能是他们丢失了所有证件,或没有证明其越南公民身份的文件;也可能是他们在儿童时期或胎儿时期被贩运……),并且得不到保护。因此,该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增加这项规定。

此外,该代表还表示,现实中,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有越南公民(具有越南国籍的人)、外国人(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或具有外国国籍的越南人)甚至无国籍人士。

但目前,该法律草案的条款仅对越南籍和外籍受害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无国籍受害者的处理和解决机制。

因此,该代表建议研究补充处理人口贩运受害无国籍人士的规定,并补充对正在被认定为无国籍受害者过程中的人员的支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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