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亨华氏潘须支付超过 16,000 亿韩元的赔偿金
华氏潘女士因两项罪名被判处30年监禁,并被迫向建设银行赔偿总计超过16万亿越南盾,以及支付近170亿越南盾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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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氏潘女士 |
经过5个多小时的宣判,5月31日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华氏潘女士就建设银行逾6.3万亿越南盾的损害赔偿案作出了判决。潘女士除了须支付逾16万亿越南盾的赔偿金外,还须支付近170亿越南盾的诉讼费。
潘女士不得不支付近 170 亿越南盾的诉讼费。
具体来说,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合议庭以滥用信托侵占财产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两项罪名,判处大信银行高级顾问华氏潘女士有期徒刑30年。
除了 30 年监禁之外,华氏潘女士还必须向建设银行赔偿 1,1050 亿越南盾,赔偿原因是她夸大了范玉石街 5 号的房屋价值,并向建设银行赔偿超过 15,6910 亿越南盾,赔偿原因是她故意违反法律。
因此,华氏潘女士因上述两起行为需向建设银行赔偿的金额总计超过16万亿元。
此外,一审判决还判定潘女士有义务支付一审刑事诉讼费20万越南盾,以及一审民事诉讼费近17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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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第三区税务局违规行为的提案
除了对被告人的量刑之外,法官小组还向当局提出了一些问题:
- 建议公安部侦查警察局考虑吴志德先生(大信银行原副总经理、大信银行西贡分行行长)对被告人华氏潘在管理和运营活动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对大信银行造成损害的责任。
-建议越南国家银行指导越南建设商业股份制银行重新核算2010年和2011年的经营成果,并根据对确定虚假收入和支出以虚假清偿Phu My集团和Phuong Trang公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贷款案件的审理情况,重新确定其利润。
由此再考虑收回大田银行这段期间已派发给股东的股息,以减少银行在会计后盈利减少时,对国家的损失。
-建议国家银行采取措施,监控和处理信贷机构股东利用其他个人和相关组织名义非法增加其在信贷机构的控股权的情况。
- 建议胡志明市税务局对第3郡税务局下属的个人在转让范玉石街5号房产时为华氏潘计算所得税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