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海上人员和渔船的安全

April 29, 2014 08:39

(Baonghean)-2014年4月23日签发的关于加强渔船管理、确保义安省在下列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和渔船安全的第06/2014/KT-UBND号指示:

近年来,渔船登记、检验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许多积极进展,渔船队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确保了近海作业的安全有效进行,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然而,许多海上渔船缺乏救生圈、信号灯、通讯设备等安全设备,也没有涂漆、标记或登记,导致特别是在近海水域发生多起严重事故,影响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克服上述情况,加强对新建渔船单位的登记、检查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义安省海上作业特别是近海作业人员和渔船的安全。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行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沿海各县(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开发水产资源和新建渔船的组织和个人落实以下内容:

1.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a)组织、检查渔船管理工作,保障义安省在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和渔船的安全。

b)指导水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分局开展以下内容:

——加强防洪防暴知识、海上安全专业技能、海上航行和捕鱼信号警告规定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特别是夜间海上航行和捕鱼信号警告规定。向渔民提供防洪防暴及搜救部门的通讯频率和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便发生事故时渔民能够及时联系。

- 与边防部队密切配合,严格​​管控,坚决不允许没有配备足够救生圈、油漆、号码牌和安全设备的渔船出海;要求渔民按照《海上作业渔船信息》的规定配备足够的信息设备(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11年3月29日第15/2011/TT-BNN号通函)。

加强对各区、镇人民委员会干部、新渔船建造和改装厂业主有关渔船管理、登记、检查、颁发捕捞许可证和技术要求、新渔船建造过程中技术监督的培训,这些人员是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07年9月11日签发的第103/2007/QD-UBND号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容量渔船区的。

逐步鼓励渔民不使用老旧船舶(船龄超过15年)、装有老旧发动机的船舶到远洋作业,不安装来历不明的发动机。

从设计审批阶段开始加强渔船技术安全管理;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7年11月28日第96/2007/QD-BNN号决定同时发布的《渔船检验条例》开展技术安全检验和监督工作;对不保证安全的渔船,坚决不颁发技术安全证书。严格渔船建造、改装设施管理。

- 评估经验教训,继续推广和推广海上生产互助小组模式,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发生事故和自然灾害时相互支持。每月、每季度和每年监测和统计渔船事故,分析原因,并进行汇总和报告。

2.边防指挥部:严格检查管控水口船舶,坚决不允许未经登记、检验、涂刷号牌,以及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救生圈、通讯信息和安全设备的渔船出海。

3.财政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为水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分厅组织培训、宣传、检查、管理和处理违规车辆提供资金。

4. 信息通讯部、乂安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

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和沿海地方加强渔船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义安省在渔区作业的渔民和渔船的安全。

5.沿海各区、镇人民委员会:

a) 审查、清查渔船清单,查明禁止开发的渔船数量(如有)、未按照渔业部(现为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6年3月20日第02/2006/TT-BTS号通函和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2008年4月21日第54/2008/CT-BNN号指示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渔船数量。

b) 评估、查明原因,明确禁渔渔船出现的责任,提出彻底解决这一现象的方案。

c) 每月10日定期审查、统计、更新小型渔船数量,并向水产资源开发与保护部报告,以便监测和管理。

6.船东、新造船及渔船改装企业:

a)严格执行渔业与农村发展部(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7年7月13日颁发的第02/2006/TT-BTS号通函的规定,对渔船进行登记、检查,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设施。

b) 按照规定喷漆、划线并悬挂牌照。所有作业渔船不得建造功率低于30马力(CV)的新渔船,拖网作业渔船不得建造功率低于90马力(CV)的新渔船。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督促落实、监督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

要求各部门负责人、省级有关部门和部门负责人、沿海县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认真贯彻落实本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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