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无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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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企业法》对商业登记(现为企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完全正确的,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工商登记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投资法》第5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首次在越南投资,须有投资项目,并在国家投资管理机构办理投资登记或投资评估手续,方可获得投资证书。投资证书亦同营业登记证书。” 2006年9月22日第108/2006/ND-CP号法令第56条规定:“投资者出资投资时,须依照投资法规定办理投资手续。”

除了《投资法》的规定外,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的登记还受其他法规的管辖,并且由于各分法文件和指令不一致而相当复杂。

政府第139/2007/ND-CP号法令第9条规定,该法令详细说明了《企业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其中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首次在越南投资设立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如果拟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注册资本不超过49%,则企业的设立应符合《企业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登记应按照国内投资项目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139/2007/ND-CP号法令已被第102/2010/ND-CP号法令取代,该规定保持不变。

但2009年3月18日,计划投资部颁发了1752/BKH-PC号批示,对外商持股低于49%的合资企业设立程序作出指导,规定:当外国投资者与越南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且外商持股不超过49%的合资企业时,投资者必须有投资项目,并按照投资法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

因此,到目前为止,任何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企业,即使只占注册资本的1%,也必须有投资项目并“申请”投资许可证。更严重的是,在2009年3月18日(第1752/BKH-PC号批示发布日期)之前,许多外国投资者出资并入股比例低于注册资本49%的企业都获得了营业执照。至今,需要变更营业执照内容的企业迟迟得不到解决,营业执照机关却要求企业提供投资项目并申请投资许可证,这让许多企业主“如坐针毡”!因为,企业自2008年成立运营以来,到现在只是搬迁地址或增加注册资本……就必须“有投资项目”,那么谁知道项目该写些什么、画些什么呢?这简直……如同拼图游戏!

政府第30号项目提议撤回第1752/BKH-PC号公函,因为它公然修改政府法令,给外国投资者带来困难,同时为企业登记机关公务员随意决定是否批准创造了条件……的确,负面情绪由此产生。然而,不知何故,计划投资部却保持沉默?

根据 baocongthuong 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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