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信息登记是强制性的。

April 8, 2011 14:54

政府颁布了第 25/2011/ND-CP 号法令细化了《电信法》多项条款的实施,其中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电信用户在登记、保存和使用电信用户信息方面必须承担明确责任。

该法令明确规定,签订合同时,如果用户是个人,则有责任向电信企业提供越南公民的全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或外国公民的护照号码、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等信息。

对于电信用户为单位的,在签订合同时,电信用户有责任向电信企业提供该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址、成立决定文号及日期、单位营业登记证件核发日期、签订电信服务使用合同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等信息……

电信用户信息登记点规定,设立电信用户信息登记点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拥有特定的业务办理场所;二是具备符合信息通信部规定的存储、传输用户信息所需的充足设备;三是业务办理人员经电信企业培训,熟悉用户信息登记的流程和程序;四是具备信息通信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用户信息登记点的所有者有责任按照信息和通信部的规定存储已注册的用户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给主管国家管理机构。

上述法令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GD&T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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