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得违反规定取得国籍或者向境外转移财产。
党员不得做的19件事中新增的一点是:不得取得国籍、不得违反规定向境外转移资金和资产、不得在境外开设账户和买卖资产。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刚刚签署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7条条例,内容如下:党员绝对不可以做。据此,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了党员绝对不可以做的19件事。
不要反驳、不要否定、不要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一,党员不得:发表、撰写、实施违反或者不执行党的纲领、党章,党的决议、指示、结论、条例、规章、决定的言论、文字、行为;不得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党员不得做的下一件事是:不遵守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未经主管党组织批准,自行提名、接受提名、提名党和国家赋予任务的国家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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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越共第十三次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代表会议的代表:图片来源:越南共产党 |
党员不得反驳、否定、歪曲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不得不履行模范职责;不得搞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不得搞“期限思维”、随波逐流团结、搞形式民主、不捍卫正确、不反对错误;不得搞独裁、放权、官僚主义、脱离群众。
此外,党员不得提供、泄露、丢失或者撰写文章、张贴党和国家的秘密资料、文件或者未经允许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得储存、传播、散布或者授意他人以任何形式传播资料、文件,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信息和观点。
党员不得撰写文章或者提供文件供他人代写、代言、发表虚假新闻、文章,不得按照规定发表反馈意见或者更正。
党员不得创作、制作、储存、传播不健康的、违背越南风俗习惯的、煽动性的、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得传播不符合规定的文章、演讲、访谈、回忆录、电影、照片等。
此外,党员不得以虚构内容进行检举;不得撰写或者联署检举;不得撰写匿名检举或者伪造检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权解决的部门发送或者散发控告、检举信。
党员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进行威胁、压制、打击报复;不执行党内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批评、举报人的法规和法律;煽动、指使、收买、胁迫他人检举、控告。
党员不得组织、参加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组织、团体,不得举行示威游行、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条例还明确规定,党员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造成党内分裂的派系斗争、地方活动,不得利用向党和国家反映意见的机会,攻击、诽谤、侮辱或者对组织和个人进行任意评论和评价。
不妨碍妻子和孩子旅游、学习、医疗等经济资助
党员不得谎报、伪造记录、申报个人履历、财产和收入,不得使用伪造或非法的学历、证书和证明。新规定还规定,党员不得违反规定取得国籍,不得向境外转移资金或资产,不得在境外开设账户、买卖资产。
条例还要求,党员不得主持或者建议发布含有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抵触内容的文件;不得不当执行党和国家房屋、土地、资源、金融、资产的投资管理、建设和使用等规定。
此外,中央还规定,党员履行职责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掩盖、谎报情况;不得失职失责,放任其所管理的机关、单位、地方和个人发生不团结、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等违法乱纪行为。具体包括:不报告、不处理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行为;干涉、影响或者放任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工作机会谋取私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新增了一条:党员不要利用“鼓励和保护有创造力的干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政策实施或者掩盖自私自利、贪污腐败、消极怠工、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党员不得谋取职务、谋取权力,不得包庇、协助、干涉或者以任何形式影响组织和个人,使自己或者他人被违反规定录用、招收、安排、调动、任用、提名、参选、奖励、授予职称、就读、出国,或者执行干部制度和政策。
此外,党员不得干涉、影响巡视、监察、审计、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赦免、处理信访举报等活动,包庇、协助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得影响、胁迫、收买组织或者个人,减轻他人责任和处罚。
贪污、行贿、收受、经纪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经纪、行贿;组织、参与、协助洗钱;违法借贷等行为也列在19项党员不得做的事情之中。
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赠送礼物,影响组织或负责人,导致其作出有利于自己或个人、组织、机构、企业的错误决策。
不讲节约,在公共财政、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中造成损失浪费,违反规定购置、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也是党员干部不能做的。
中央还不允许党员干涉或者影响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或者自己或者他人利用自己所监管的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去旅游、学习、就医。
不允许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同居
组织或者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酗酒、荒淫等社会不良行为也是党员不得做的。
党员不得为个人或者家庭举办铺张浪费、浪费的婚丧嫁娶等个人或者家庭生活大事。
此外,党员不得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漠不关心、无动于衷,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违反人口政策,不得与他人结为夫妻,不得违反有关与外国人结婚的规定。
党员不得迷信、从事迷信活动,不得支持、参加非法宗教,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谋取私利。
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中央检查委员会,负责指导本条例的实施,并协助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必须依据越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国家法律,严格、准确、及时处理。本规定取代越共十一届三中全会2011年11月1日第47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