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得支持扭曲的认识和错误的观点。
根据第 02-HD/UBKTTW 号指示,党员不得动摇、怀疑或支持扭曲的认识或错误的观点。
中央检查委员会刚刚发布了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 02-HD/UBKTTW 号指示,指导实施《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
此前,总书记阮富仲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5日签署了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第37-QD/TW号规定,旨在加强党的纪律,维护党员的政治素质、革命道德和先锋模范风范,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党员不得做的19件事。第37号规定取代了2011年11月1日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第47-QD/TW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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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同意颁布新的党员禁忌规定,并将其作为审查和处理干部党员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和依据。图片:Ngoc Thanh |
检查委员会在第02号指示中,具体详细地规定了党员不许做什么事。
党员不能动摇、不能怀疑,不能要求实行“三权分立”和“公民社会”。
第37条与第47条相比,新增了一项内容,明确规定:党员不得反驳、否定、歪曲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不得不履行模范职责;不得搞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利己主义;不得搞“期限思维”、同向团结、形式民主、不捍卫正义、不对错误进行斗争;不得搞专制、独裁、官僚主义、脱离群众。
根据第02号指示,这些内容被理解为党员不得做以下事情:
驳斥、否定、歪曲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党的纲领、路线、路线、决议、指示、条例、法规、决定、结论。革命理想淡化,动摇怀疑;遵循歪曲的认识和错误的观点,要求实行“三权分立”、“公民社会”、“多元化、多党制”,要求“军队非政治化”……,降低对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目标的信念。
不按照党的规定履行或者不严格全面履行模范带头责任;夺权,打着集体旗号,把个人的错误决定强加于人、使之合法化;投机取巧,利己主义,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只顾眼前、短期,为自己、家庭、利益群体谋取利益,而忽视集体、社区、国家的长远目标和利益;
团结一致,尊重、回避、害怕冲突、保持沉默,不争斗,不赞同错误、扭曲的意见和观点;掩盖和隐瞒自己、他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和缺点;不保护敢于为共同利益思考和行动的积极因素、活力和创造力的干部;
专制、独断、不民主,不尊重集体意见。官僚主义,脱离实际,不紧密联系工作,不掌握机关、组织、地方、单位的情况。不贴近、不尊重、不听取机关、单位同事和群众的意见,不联系当地党组织和群众。
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行贿或者代理贿赂。
关于党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中间人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进行行贿、受贿;不得组织、参与、协助洗钱、违法借贷的规定,02号指示明确规定:党员不得侵占自己分管管理的党的、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资产;
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行贿、行贿;禁止协助、包庇、纵容行贿、收受贿赂、行贿;禁止建议、要求组织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手续和提供公共服务时支付规定以外的费用。
尤其不得组织、参与或者协助将非法行为所获利润或者其他资产转换为合法来源的金钱、资产;不得组织、参与违法筹集资金、资产和借贷。
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党员
在贯彻落实方面,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领导、指导研究、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执行委员会条例和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不准做的事情的指示;定期督促、检查、监督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遵守条例,并定期向上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总结、五年总结)。
党员有责任模范遵守党的法规、国家法律、规章和《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本《规定》尚未规定的内容,按照中央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的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法规和国家法律严肃处理。本《规定》已印发各党支部,自2021年11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