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名单:避免营造“蓝军”氛围
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建议将性别平等纳入候选人名单制定原则。
9月23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草案时,多方意见建议起草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国家选举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候选人名单制定原则、选举活动等,其中应关注性别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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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与国会女代表合影。 图片来源:VNN |
选举中是否应该对性别比例作出规定?
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建议,必须重视这一点,否则民众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不能让人们以为自己是“绿队”就参加选举。
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指出,近三次选举中女性代表比例逐渐下降,建议将性别平等纳入候选人名单制定原则,确保候选人符合要求。
虽然国会副主席认为,现实中我国并不需要专门制定关于选举性别比例的法律,但他认为需要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例如,每种性别的比例不得高于65%或70%,也不得低于30%或35%。如果法律没有严格的规定,女性比例在下次选举中可能会继续下降。
国家副主席阮氏缘出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就此内容发表讲话时表示:“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女性比例永远达不到要求。” 阮氏缘副主席还建议重新审视确定胜选者的原则。草案规定:“如果多人获得相同票数,则由年龄较大的人胜出。” 这并不合适,因为富有创造力、年轻有才华、做出诸多贡献的人不一定是年龄较大的人。
许多意见也认为,应该对宣传和竞选活动制定更具体的规定,确保执行的一致性,同时保持灵活性,为候选人创造条件,让他们充分利用机会介绍自己,同时又不失严格,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民主和客观。
候选人资料不需要犯罪记录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同意审查机构的意见,在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请材料中不再增加两类文件:主管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和省、县两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司法记录。
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表示,添加健康证明和犯罪记录证明将耗费大量资金和时间,浪费候选人以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填写这些文件的时间和精力。只有国会代表、省级和区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才需要犯罪记录证明,而乡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则无需提供犯罪记录证明,这种区分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另一方面,在申请表中,候选人的简历中有一个部分,要求候选人清楚地说明自己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历史,并且必须对自己的陈述负责。
对国家选举委员会监管的担忧
国家选举委员会是宪法规定的机构,其职能明确,负责组织国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和领导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委员会主席由国会选举、罢免和罢免,其他成员由国会批准。
许多意见认为,法律草案需要进一步审查和明确,确保法律关于该委员会具体任务、职权、组织机构等规定符合宪法的内容和精神。
具体来说,组织国会代表选举的内容,该委员会在准备和组织国会代表选举过程中的职责;国家选举委员会在指导和引导人民议会代表选举中的作用;国家选举委员会与地方当局、地方选举组织以及参与选举过程的其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
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建议明确界定委员会的权限,因为相关法律尚未提及。请愿委员会主任阮德贤强调:“这部法律的任务是明确宪法条款,但草案并未明确指导方针、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有意见认为,由于这是一个重大且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包括委员会的组成。”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