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用于水稻种植的土地由国家预算支持,每年每公顷100万越南盾

April 15, 2015 09:48

根据政府最近颁布的关于水稻种植土地管理和使用的第 35/2015/ND-CP 号法令,国家预算将为水稻生产地区提供每年每公顷 100 万越南盾的补助,用于专门种植水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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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国家预算以水稻种植面积为基础,通过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的国家预算分配标准,优先对地方进行水稻生产支持(包括投资和经常性支出)。

除按现行规定获得国家预算支持外,水稻产区还获得国家预算支持,专门种植水稻的土地每年每公顷100万越南盾;其他水稻种植土地每年每公顷50万越南盾的支持,但未按照水稻种植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自行扩大的旱稻田除外。

所支持的稻米种植面积是根据预算分配年度前一年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公布的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的土地统计数据确定的。

关于土地开垦和稻米种植地改良的支持,国家预算对稻米生产地给予每公顷稻米种植地1000万越南盾的支持,但从未利用地开垦或从废弃地恢复的旱稻种植地除外。如有其他规定,原则上每块稻米种植地只支持一次,支持力度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于根据稻米种植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由单一作物稻米种植地或其他作物种植地改种稻米种植的稻米专用地,国家预算给予每公顷500万越南盾的支持。

在资金来源和支持机制方面,对于获得中央预算额外结余的地方和广义省,资金支持率为100%;对于收入分配给中央预算不足50%的地方,资金支持率为50%;其余地方使用地方预算来实施。

水稻种植转为一年生作物种植的3个条件

该法令还具体规定了从水稻种植转为一年生作物种植或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三个条件:

1- 不得破坏适合水稻重新种植的条件:不得破坏地面、污染或劣化水稻种植用地;不得损坏用于水稻种植的交通工程或灌溉工程。

2-按照计划,在乡镇级稻田上将作物结构由水稻种植转变为一年生作物种植或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

3- 在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情况下,最多可以使用20%的稻田面积来降低水产养殖的土地面积,但当转换回水稻种植时,可以恢复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者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变更水稻种植结构的申请。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审查变更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统计水稻种植用地的使用情况。

已转换作物结构符合上述规定的水稻种植土地,除已全部转为一年生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水稻种植土地面积外,仍计为水稻种植土地。

该法令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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