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种植水稻的土地每年由国家预算资助 100 万越南盾/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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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近期颁布的关于水稻种植土地管理和使用的第 35/2015/ND-CP 号法令,国家预算将为水稻生产地区提供每年每公顷 100 万越南盾的补贴,用于专门种植水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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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国家预算以水稻种植面积为基础,通过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的国家预算分配标准,优先支持地方水稻生产(包括投资和经常性支出)。

除按现行规定获得国家预算支持外,水稻产区还获得国家预算支持,专门种植水稻的土地每公顷每年100万越南盾;其他水稻种植土地每公顷每年50万越南盾的支持,但未按照水稻种植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自行扩大的旱稻田除外。

所支持的稻米种植面积是根据预算分配年度前一年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公布的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的土地统计数据确定的。

关于土地开垦和稻田改良的支持,国家预算对稻米生产地区每公顷稻田给予1000万越南盾的补助,但从未利用地开垦或从废弃地恢复的旱稻种植区除外。在存在多项不同规定的地区,原则上每块土地只给予一次补助,补助金额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于根据稻田利用规划和计划,由单季稻种植地或其他作物种植地改种稻米的稻米种植专用地,国家预算每公顷给予500万越南盾的补助。

在资金来源和支持机制方面,对获得中央预算额外结余资金的地方和广义省,将支持100%的资金;对中央预算收入分成比例低于50%的地方,将支持50%的资金;其余地方将利用地方预算来实施。

水稻种植转为一年生作物种植的三个条件

该法令还具体规定了由水稻种植转为一年生作物种植或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3个条件:

1- 不得破坏适合水稻重新种植的条件:不得破坏地面、污染或劣化水稻种植用地;不得损坏用于水稻种植的交通工程和灌溉工程。

2-按照计划在公社层面将水稻种植结构由水稻种植转变为一年生作物种植或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

3- 在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最多 20% 的水稻种植土地面积来降低水产养殖的土地面积,但当转回水稻种植时,可以恢复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者须向乡级人民委员会登记,申请改变水稻种植结构的土地。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登记后,将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统计水稻种植土地的使用情况。

已转换作物结构符合上述规定的水稻种植土地,除已全部转为一年生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水稻种植土地面积外,仍计为水稻种植土地。

该法令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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