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人民所有
(Baonghean)-1992年宪法将党的土地政策和路线制度化,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第十七条),国家依照规划和法律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2003年土地法虽然存在诸多限制,但与指导土地法实施的相关文件一起,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文件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93年、1998年、2001年颁布的《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出租、继承、抵押5项权利,到了2003年《土地法》则发展成为土地使用者的一般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出资援助9项权利。
2003年《土地法》将公有制明确为占有权和处分权;在处分权方面,国家仅决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而土地使用者则拥有土地的一切权利,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出资、赠与……。由此可见,土地公有制并非一个抽象的泛指概念,而是拓展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例如就住宅用地而言,目前获得划拨土地的人拥有了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权利,在法律面前,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已成为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交易已成为财产交易,有权使用土地的人本质上就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
当前的热点问题是土地收回、补偿和场地清理。许多土地收回不充分、对土地使用者补偿不足的案例,导致诉讼旷日持久、难以解决,一些地方滥用土地收回,滋生了土地的负面腐败行为。然而,必须坚定地肯定,土地公有制与土地收回中的负面腐败行为无关。2003年《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可以收回土地,但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自然而然地扩大了这一权利。因此,法律草案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土地收回机制(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原则、程序、顺序、补偿价格……)。
土地人民所有制并非投诉增多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土地的执法、管理和行政管理。抗议和投诉的民众从未表示要立即废除土地人民所有制,他们只是针对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在执法阶段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抗议。2003年《土地法草案》已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为财产权,这对民众非常有利,并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认为继续肯定土地为全民所有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土地法》中,国家作为代表所有者代表人民行使管理权,即国家持有全部资产和土地资源,并按照职权组织使用土地。国家规定将部分占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而非永久)分配给特定地块和地块的使用者;国家通过开发利用、享受资产和土地资源带来的收益和利润来行使土地经济所有权,但国家本身并不直接使用全部土地,而是组织全社会使用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者;国家的决定权是根本性的、绝对的,通过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回土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等具体活动来体现。
明添(义安军事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