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所有的土地
(宝恒)1992 年宪法将党的土地政策和方针制度化,规定:土地属于全体人民(第 17 条),国家按照规划和法律统一管理土地(第 18 条)。尽管存在诸多限制,但 2003 年土地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建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法律文件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3年、1998年和2001年颁布的《土地法》规定了五项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租赁、继承和抵押。到2003年《土地法》时,这些权利发展为土地使用者的共同权利,包括九项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租赁、转租、继承、赠与、抵押、担保和资本援助。
2003年《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和处分权;关于处分权,国家仅决定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其余土地使用者享有包括转让、租赁、抵押、继承、出资、赠与等在内的所有土地权利。因此,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扩大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例如在住宅用地方面,目前已分配土地的人拥有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权利,本质上,在法律出台之前,土地使用权已转化为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已转化为财产交易,有权使用土地的人实际上就是这些土地的所有者。
当前热点问题是土地收回、补偿和场地清理。许多土地使用者因收回和补偿不足而引发旷日持久、难以解决的诉讼,一些地方甚至滥用土地收回权,滋生不良和腐败的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必须明确指出,土地公有制与土地收回中的不良和腐败行为无关。2003年《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允许收回土地的情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自然而然地扩大了这项权利。因此,法律草案需要修订的问题是土地收回机制(原则、程序、顺序、向土地使用者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等)。
土地公有制本身并非投诉增多的原因,主要源于土地的执法、管理和行政问题。抗议和投诉者从未声称要立即废除公有制,他们只是提出与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执法阶段的具体问题。2003年《土地法(草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这有利于人民,并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人们认为,继续重申土地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是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土地法中,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即国家拥有全部资产和土地资源,并根据其权限组织土地利用。国家规定,部分占有权分配给特定地块的使用者,但并非永久;国家通过开发土地的效用,享受资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益和利润,以经济方式行使土地所有权,但国家本身并不直接使用全部土地,而是组织整个社会使用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者;国家的决定权是根本的、绝对的,这体现在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等具体活动中。
明添(义安军事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