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阮友考:所有财产扣押案件均有摄像头录像。

June 12, 2017 21:59

(Baonghean.vn)——在会场举行的关于处理信贷机构不良贷款的决议草案的讨论会上,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的代表们继续发表了有趣的意见。

6月12日,在执行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工作计划的过程中,继续讨论关于处理信贷机构不良贷款的决议草案,代表黄氏秋庄(义安省国会代表团)表示,对于在扣押和处理资产过程中处理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机制,代表们对此内容没有信心。

报告134的解释在信贷机构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仅部分正确。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纠纷并非发生在信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而是借款人或其关联人员(例如财产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或承租人)在扣押和处置担保财产的过程中要求信贷机构介入。与现行民法相比,我认为处理此类问题的机制尚未得到充分或明确的规定。

Đại biểu Hoàng Thị Thu Trang tham gia ý kiến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tại hội trường ngày 12/6/2017. Ảnh: Huyền Thương
2017年6月12日,黄氏秋庄代表在会场举行的讨论会上发表了意见。照片:玄尚

代表黄氏秋庄表示,现行决议赋予信贷机构过大的权力来扣押和处理抵押资产。由于信贷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不存在任何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举报法》和《投诉法》,民众当然无权提出申诉和告密。

关于强制执行当事人资产的扣押,代表希望继续澄清草案条例第11条中不恰当之处:根据《债务追偿法》的规定,银行不良贷款担保资产不可用于履行其他义务——也就是说,这些资产不可用于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现行《债务追偿法》第90条已明确规定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如果由于处理不良贷款的紧迫性,有必要在决议草案中继续规定这一内容,则需要认真考虑和权衡:

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则该条款的措辞是合理的。如果抵押物价值大于贷款金额,则不允许列入抵押物清单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贷款金额只是抵押物价值的一部分,而贷款机构却可以保留全部抵押物,即使借款人还有其他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

代表们希望国民议会考虑并研究对第 11 条进行重新规定,使其朝着以下方向发展: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不得扣押银行不良债务担保资产以履行其他义务;但担保资产的价值大于信贷机构的贷款金额,或者根据法院关于赔偿健康、生命、名誉、子女抚养费、工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保险的判决进行扣押的情况除外。

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的阮友考代表(义安省警察局局长,义安省国会代表团成员)表示,决议中的18条条款均未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出异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均无权质疑。

Đại biểu Nguyễn Hữu Cầu cho rằng Công an chỉ bảo đảm an ninh trật tự khi thực hiện quyết định về thu hồi nợ, chứ không phải cơ quan đi đòi nợ. Ảnh: Huyền Thương
阮友考代表表示,警方在执行债务追讨决定时仅负责维护治安,并非债务追讨机构。照片:玄祥

第二个问题是,当出现争议时,例如涉及第三方或另一个账户的争议,有两种处理机制。第一种是,当出现争议时,我们按照法院程序解决。第二种是给予15天的通知期,债务人有权在这15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所有复杂问题都发生在基层,则由基层主管部门解决。如果涉及判决的执行,则判决的执行会受到限制,信贷机构不会签发执行决定。

关于第七条,需要澄清的是,警方并非信贷机构的催收机构,而只是在催收不良债务时维护治安。维护治安分为三个层级:一般情况下由乡镇级负责;较为复杂的情况下由区级负责;必要时可由省级负责。各层级的参与应公开透明,不应僵化划分,否则会造成僵化。

阮友考代表强调,所有财产扣押案件都会进行监控录像,以确保客观性和透明度。如果日后出现任何问题,录像将予以调阅审查。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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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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