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阮友考:所有财产扣押案件均有摄像头录像。
(Baonghean.vn)——在会场举行的关于处理信贷机构不良贷款的决议草案的讨论会上,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的代表们继续发表了有趣的意见。
6月12日,在执行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工作计划的过程中,继续讨论关于处理信贷机构不良贷款的决议草案,代表黄氏秋庄(义安省国会代表团)表示,对于在扣押和处理资产过程中处理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机制,代表们对此内容没有信心。
报告134的解释在信贷机构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仅部分正确。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纠纷并非发生在信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而是借款人或其关联人员(例如财产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或承租人)在扣押和处置担保财产的过程中要求信贷机构介入。与现行民法相比,我认为处理此类问题的机制尚未得到充分或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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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2日,黄氏秋庄代表在会场举行的讨论会上发表了意见。照片:玄尚 |
代表黄氏秋庄表示,现行决议赋予信贷机构过大的权力来扣押和处理抵押资产。由于信贷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不存在任何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举报法》和《投诉法》,民众当然无权提出申诉和告密。
关于强制执行当事人资产的扣押,代表希望继续澄清草案条例第11条中不恰当之处:根据《债务追偿法》的规定,银行不良贷款担保资产不可用于履行其他义务——也就是说,这些资产不可用于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现行《债务追偿法》第90条已明确规定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如果由于处理不良贷款的紧迫性,有必要在决议草案中继续规定这一内容,则需要认真考虑和权衡:
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则该条款的措辞是合理的。如果抵押物价值大于贷款金额,则不允许列入抵押物清单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贷款金额只是抵押物价值的一部分,而贷款机构却可以保留全部抵押物,即使借款人还有其他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
代表们希望国民议会考虑并研究对第 11 条进行重新规定,使其朝着以下方向发展: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不得扣押银行不良债务担保资产以履行其他义务;但担保资产的价值大于信贷机构的贷款金额,或者根据法院关于赔偿健康、生命、名誉、子女抚养费、工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保险的判决进行扣押的情况除外。
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的阮友考代表(义安省警察局局长,义安省国会代表团成员)表示,决议中的18条条款均未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出异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均无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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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友考代表表示,警方在执行债务追讨决定时仅负责维护治安,并非债务追讨机构。照片:玄祥 |
第二个问题是,当出现争议时,例如涉及第三方或另一个账户的争议,有两种处理机制。第一种是,当出现争议时,我们按照法院程序解决。第二种是给予15天的通知期,债务人有权在这15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所有复杂问题都发生在基层,则由基层主管部门解决。如果涉及判决的执行,则判决的执行会受到限制,信贷机构不会签发执行决定。
关于第七条,需要澄清的是,警方并非信贷机构的催收机构,而只是在催收不良债务时维护治安。维护治安分为三个层级:一般情况下由乡镇级负责;较为复杂的情况下由区级负责;必要时可由省级负责。各层级的参与应公开透明,不应僵化划分,否则会造成僵化。
阮友考代表强调,所有财产扣押案件都会进行监控录像,以确保客观性和透明度。如果日后出现任何问题,录像将予以调阅审查。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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