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友球代表:所有扣押财产的情况都会被摄像机记录下来。

June 12, 2017 21:59

(Baonghean.vn)- 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代表在会议厅讨论关于处理信贷机构坏账问题的决议草案时继续发表了有趣的意见。

6月12日,在落实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工作计划,继续讨论关于处理信贷机构呆账问题的决议草案时,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黄氏秋庄表示,关于在扣押和处理资产过程中处理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机制,代表们对此内容没有信心。

报告134的解释仅在信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纠纷时部分正确。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情况,纠纷并非发生在信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而是借款人或相关人员(例如财产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或承租人)在扣押和处置担保财产的过程中请求信贷机构介入。与现行民法相比,我发现处理此类问题的机制尚未得到充分或明确的规定。

Đại biểu Hoàng Thị Thu Trang tham gia ý kiến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tại hội trường ngày 12/6/2017. Ảnh: Huyền Thương
2017年6月12日,黄氏秋庄代表在会议厅讨论会上发表意见。照片:玄上

黄氏秋庄代表表示,现行决议赋予信贷机构很大的权力,可以扣押和处置抵押资产。信贷机构并非国家机关,没有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举报法》和《申诉法》,他们当然没有权利进行申诉和举报。

关于扣押被执行人资产的问题,代表希望继续澄清草案第11条不恰当之处:银行呆账担保资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扣押用于履行其他义务,即不得扣押用于执行法院的裁定、判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0条已规定为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如果由于处理呆账的紧迫性,需要在决议草案中继续规定该内容,则需要慎重考虑和权衡:

如果财产价值小于或等于贷款金额,则该条款的规定是合理的。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大于信贷机构的贷款金额,则不允许列出该财产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贷款金额只是财产价值的一部分,而信贷机构却可以保留全部财产,即使借款人负有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们希望国会考虑研究修改第11条,规定银行呆账担保资产不得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扣押用于履行其他义务,除非担保资产的价值高于信贷机构的贷款,或者根据法院关于赔偿健康、生命、名誉、子女抚养费、工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保险损失的判决而扣押。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乂安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代表参与讨论并发表评论表示,决议全部18条均未提及否定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内容。法院判决和裁定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人不得否定。

Đại biểu Nguyễn Hữu Cầu cho rằng Công an chỉ bảo đảm an ninh trật tự khi thực hiện quyết định về thu hồi nợ, chứ không phải cơ quan đi đòi nợ. Ảnh: Huyền Thương
阮友求代表表示,警方在执行债务催收决定时,仅负责确保安全和秩序,而非债务催收机构。图片:玄上

第二个问题是,当出现争议时,例如与第三方、与其他账户相关的争议,有两种处理机制。首先,当出现争议时,我们会按照法院程序解决。其次,我们会提前15天通知,债务人有权在15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所有复杂的问题都发生在基层,基层机构将负责解决。如果问题与判决的执行有关,判决的执行情况将反映在信贷机构的执行情况中,信贷机构不会发布执行决定。

关于第七条,有必要澄清的是,警方并非负责为信贷机构追收债务的机构,而仅在追收坏账时负责维护安全和秩序。维护安全和秩序分为三个层级:如果情况正常,由乡镇一级负责;如果情况较为复杂,则由区一级甚至省一级负责。这应该公开透明,不应刻板地划分参与的层级,否则会显得僵化。

阮友球代表强调,所有扣押财产案件都会进行摄像,以确保客观透明。如后续发现任何问题,将打开摄像机进行检查和审查。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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