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段义安:应认真考虑在非国有部门用工机构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Thanh Duy - Phan Hau October 22, 2022 18:32

(Baonghean.vn)——10月22日下午,在国会大厦奠鸿厅,国会第四次会议继续进行。在国会主席王廷惠的主持下,国会听取了关于《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介绍和报告;讨论了《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国会副主席阮克定主持了会议。

国会副主席阮克定主持了会议。照片:光庆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代表发言,基本同意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收和解释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的报告。

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代表们表达了他们对扩大民主实施监管范围至雇用员工的组织的看法。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使用劳动力的组织都需要民主。然而,据代表泰氏安钟(Thai Thi An Chung)称,将《基层民主实施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使用劳动力的组织并不合适。

乂安省委执行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代表在关于实施基层民主法草案的讨论会上发言。照片:光庆

因为2013年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人民的、民有的、民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人民所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这里的民主概念是指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内涵和范围。

2013年宪法第8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应当尊重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

同时,企业是以成员出资为基础建立的经济组织。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雇用、租赁和使用劳动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并受到劳动法律、集体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等的规范。

2013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雇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建立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10月22日下午,国会代表在国会大厦奠鸿厅参加工作会议。照片:光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接受和解释报告明确指出,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雇佣、租赁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中,实施民主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在党的文件中早已得到肯定,并在许多规范各类企业和工作场所民主实施的文件中得到了制度化。

这些规定的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增加工人的收入。

然而,这些规定体现了构建雇主与雇员之间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因此,将人民与国家关系中的民主与企业中的民主统一起来,在某种程度上是迫不得已的。

“鉴于上述原因,我建议该法律草案的监管范围应仅限于规范在公社、街区、城镇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民主,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并符合2013年宪法的规定和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说。

内政部长范氏清茶发表讲话,澄清了代表们关心的问题。照片:光庆

关于在非国有部门用工单位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建议,应认真考虑这一必要性,因为这是新内容,其影响尚未得到充分评估。

雇佣劳动者的组织(如企业和合作社)的活动不仅受法律制度的约束,而且还有自己的章程。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定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专门检查机构的检查……企业和合作社自身也必须按照《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民主性质与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同,关于在企业中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是不恰当的,并且有可能影响越南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

10月22日下午,国会大厦奠鸿厅举行工作会议的全景图。摄影:光庆

关于社区监督委员会,草案第 41 条规定,每个公共投资计划、项目和公私合作(PPP)形式的投资项目都应设立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

据义安省代表团的女代表称,该条款不可行,也不符合草案中规定的社区监督委员会的条件和运作能力。这些项目的监督工作必须由主管的国家机构和组织负责。

“我认为,只有当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社区的资金和努力,或者由组织和个人直接资助时,才应该为公社、街区和城镇设立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泰氏安钟女士说。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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