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段义安:应慎重考虑在非国有部门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设立人民检查委员会

清维-潘厚 DNUM_CCZBAZCACC 18:32

(Baonghean.vn)- 10月22日下午,国会第四次会议在国会大厦奠基厅举行,国会主席王廷惠主持会议,听取了关于《合作社法》(修正案)草案的汇报和审议;讨论了《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国会副主席阮克定主持会议。

越南国会副主席阮克定主持会议。图片:光庆

省委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中发言,基本同意国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解释《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的报告。

针对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了将民主实施监管范围扩大到雇用工人的组织的意见。

首先,必须肯定,包括企业在内的劳动者组织中民主的必要性。然而,泰氏安忠代表认为,将《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的规范范围扩大到劳动者组织并不合适。

乂安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时发表讲话。图片:光庆

因为2013年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此处“民主”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人民与国家关系的内涵和范围。

2013年宪法第8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干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尊重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

企业是成员以出资成立的经济组织。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雇佣、租赁、使用劳动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集体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等法律的规范。

2013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建立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10月22日下午,国会代表在国会大厦奠基厅参加工作会议。图片来源:Quang Khanh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受理和说明报告明确指出,在企业特别是一般雇用、租赁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中实行民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早已在党的文件中得到肯定,并在许多规范各类企业和工作场所实行民主的文件中得到制度化。

这些规定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改善劳动条件、增加职工收入做出了贡献。

但这些规定体现的是以构建劳资关系进步、和谐、稳定为目标的,因此,将国家与人民关系中的民主与企业内部的民主统一起来,显得有些牵强。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法律草案的范围仅规范各乡、坊、镇、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的民主执行情况,发挥人民当家作主作用,符合2013年宪法的规定和党的路线、路线方针政策。”

内政部长范氏清茶发言,澄清代表们感兴趣的问题。图:Quang Khanh

关于在非国有部门雇用工人的组织中设立人民检查委员会的问题,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建议,应仔细考虑其必要性,因为这是新内容,其影响尚未得到彻底评估。

企业、合作社等雇用劳动力的组织的活动不仅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规制,而且要有自己的章程。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定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专门检查机构的检查……企业和合作社本身也必须依照《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委员会。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民主性质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规定在企业设立人民检查委员会并不合适,可能会影响越南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

10月22日下午,国会大厦宣弘堂工作会议全景。摄影:Quang Khanh

关于社区监督委员会,草案第41条规定,每个公共投资计划、项目以及采用公私合作(PPP)形式的投资项目都设立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

乂安省代表团女代表认为,这项规定不可行,也不符合法律草案规定的社区监督委员会的条件和运作能力。对于这些项目,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和组织进行监督。

泰氏安忠女士说:“我认为,只针对使用社区资金和努力或由组织和个人直接资助的、针对公社、坊和镇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社区投资监督委员会才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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