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义安省代表团讨论修改《公证法》
6月17日下午,根据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议程,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北干省国会代表团、广义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就《公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值税法》(修正案)草案和《国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的决议草案》进行讨论。
乂安省代表重点讨论了《公证法修正案(草案)》,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出台修订法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
对公证翻译规定的担忧
代表们感兴趣的议题之一是翻译公证问题。国会代表陈日明赞同法律草案中关于公证员有权依据《认证法》相关规定对翻译签名进行认证的规定,并表示此规定将弥补现行《公证法》中允许公证员对翻译进行公证的缺陷和问题。
“因为公证员不可能同时精通多种外语,甚至是少数民族语言,才能从事他们的职业,”代表陈一明解释说。

Minh代表进一步支持他的观点,他表示,如果允许公证员公证翻译并使用翻译团队,则翻译人员和公证员必须共同承担责任。这不符合《公证法》的适用范围,也不符合公证活动中个人责任的规定。
此外,法律规定翻译人员根据翻译合同对委托方负责,不属于《公证法》的管辖范围,因此,草案中关于公证人员仅依据有关认证的法律规定对翻译人员的签名进行认证的规定是恰当的。
就此问题,黄明孝代表与陈一明代表一样,对公证员在公证翻译时是否具备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能力表示担忧。然而,该代表表示,如果不指派公证员对原文内容进行公证,而只对翻译的签名进行认证,将造成一定的法律漏洞,并对参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的人员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在当前的一体化进程中,使用越南语以外的语言进行交易和签订合同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有必要进行计算以克服这些法律空白。
义安省代表认为,公证处与翻译人员之间密切配合,才能做好翻译公证工作,确保交易双方建立信任。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翻译签名认证的相关规定,避免法律漏洞,为民事交易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建议将法律草案的规制范围扩大到公证认证法
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表示,有必要研究将该法草案的调整范围扩大到《公证认证法》。
该代表介绍说,以前有一份文件对公证和认证进行一般性规定,但后来这些规定被分成两个不同的文件:《公证法》和《规范认证活动的政府法令》。
现实中,人们容易混淆公证和认证。Thai Thi An Chung代表指出,目前一些公证机构仍在进行认证工作;而在尚未设立公证机构的地区,县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则负责认证法律文书和民事交易。鉴于此,该代表建议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将公证和认证活动纳入其中。

关于公证员的任命标准,省国会代表代表团副团长赞同该法草案中关于任命年龄的规定。但该代表表示,草案只规定了任命年龄不超过70周岁,但没有关于公证员执业年龄的规定。过渡条款规定,本法生效时年龄在68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公证员可以执业至72周岁,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执业年龄是到72周岁为止。因此,该代表建议研究补充明确规定公证员执业年龄的规定。
关于公证员任命文件,代表 Thai Thi An Chung 表示,法律草案规定删除 4 类文件,其中包括司法部颁发的 3 类文件,这一规定是合理的,有助于改革行政程序。
此外,代表还建议研究未来增加公证员和公证组织数量的方案。代表在阐述这一观点时引用了《公证法》实施总结报告中的数据:七年来,仅增加了308名公证员和147个公证组织,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此外,公证机构的短缺将导致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认证文件、合同和交易时负担过重。
关于补充公证质量控制规定的建议
黄明孝代表表示,根据司法学院与河内国立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的调查报告数据,如果公证员工作认真、科学,一天只能公证8至10份合同和交易。然而,在河内,有些公证员一天可以公证多达700份交易。

基于这些数据,黄明孝代表对当前公证活动的质量表示担忧。此外,该代表还指出,当前公证活动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尤其是“虚假”汽车买卖交易公证或无公证员在场的公证。
因此,法律草案需要增加控制公证质量的方案,例如要求对交易签署活动进行拍照,像法警一样保存记录,或者像一些国家的经验一样控制公证员在单位时间内公证的合同和交易的最大数量。
研究规范公证机构的组织模式。
关于公证处组织模式的规定,黄明孝代表和陈一明代表赞同法律委员会审议报告关于计划对设立在边远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公证处适用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类型进行规范;对其他地区则只适用合伙企业类型,而不是像草案中一般规定只适用合伙企业类型。
代表们进一步解释了这一方案,表示不允许以私营企业形式设立公证处,是导致目前在经济社会条件较差的地区设立公证处困难的原因之一,限制了这些地区民众获得公证服务的权利。同时,现实中,公证处的数量仅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中部地区。
关于公证处的名称,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法律草案规定公证处的名称不得与全国性公证机构的名称相同或混淆,范围太广。代表建议研究按照省级行政单位范围制定法规,以便管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