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罢免国会代表周氏秋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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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下午,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在河内举行第三次会议,讨论审议河内市国会代表团第十三届国会代表周氏秋娥女士国会代表地位的建议。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阮善仁主持会议。国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工作委员会、中央民运委员会代表出席会议。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称,近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河内市国会代表团第十三届国会代表周氏秋娥女士的国会代表资格的批复。

公安部侦查警察局正式发布对河内市第十三届国会代表团成员周氏秋娥女士涉嫌诈骗及侵占财产案的调查结果。

Bà Châu Thị Thu Nga trả lời phỏng vấn của báo chí tháng 6/2013. (Ảnh: Doãn Tấn/TTXVN)
周氏秋雅女士于2013年6月接受媒体采访。(照片:Doan Tan/越通社)


5月11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国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工作委员会的来函,要求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和河内祖国阵线委员会迅速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提请国会审议并解除国会代表周氏秋娥的职务。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侦查警察局上述文件透露,第十三届河内市国会代表团成员周氏秋娥女士在河内市北慈廉县Cau Dien B5地区实施住房建设项目期间,实施诈骗行为,侵占投资者资金。

221名投诉客户被盗取的资金总额超过1140亿越南盾。上述机构的报告证实,周氏秋娥女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侵占财产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求,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发布第866号决议,暂时停止河内市国会代表团第十三届国会代表周氏秋娥女士履行国会代表职务和职权。

同日,公安部侦查警察局决定对发生在住房集团股份公司“侵占财产罪”立案侦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对周氏秋娥女士作出暂予拘留、搜查的裁定。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经讨论一致认为,周氏秋娥女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会代表的资格标准(根据《国会组织法》第46条)。周氏秋娥女士已不再值得人民信任。代表们一致建议国会解除周氏秋娥女士的国会代表职务。

根据《国会组织法》第56条、《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活动条例》第32条、《国会常务委员会与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工作协调条例》第6条的规定,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一致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国会审议并解除周氏秋娥女士的国会代表职务。

会上,河内市祖国阵线主席陶文平表示,河内市祖国阵线已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会组织法》第56条规定,向国会提交解除周氏秋娥女士国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国会组织法》第46条规定,国会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生活健康,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出贡献。

《国会组织法》第56条规定,如果国会代表不再值得人民信任,国会或选民将根据其错误程度予以解职。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各省、直辖市祖国阵线委员会或国会代表当选地选民的建议,向国会提交该建议。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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