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罢免国会代表潘氏美清
同奈省选民呼吁解除同奈省委副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清女士的国会代表职务,因为她不再有资格担任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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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上午,潘氏美清女士与仁泽县选民见面。她解答了选民提出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反腐败问题。图片:HM |
“不再享有声誉”
10月6日晚,同奈省国会代表团与选民见面时,边和市长岱坊选民胡玉汗表示:“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决定对潘氏美清女士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为什么潘氏美清女士仍被允许担任国会代表团团长并会见选民?”
在隆庆镇,平禄乡黄梅镇的选民也要求罢免潘氏美清议员。黄梅镇议员表示,中央委员会认为潘氏美清议员违反了《反腐败法》,支持其丈夫的公司,不再有资格担任人民代表。
隆庆镇选民杜文涛也认为,中央检查委员会的结论清楚地表明,陈女士不再适合担任人民代表,更不适合担任省委副书记。
“处理得这么慢,让陈女士去见民众,谈论反腐败,民众怎么听得进去呢?议员是选民选举出来的,但如果陈女士不具备议员的素质,国会就必须尽快处理。不能让选民失去信心,影响到同奈省国会代表团。”选民陶先生说道。
以上意见已记录在案,以综合同奈省越南祖国阵线的报告。
等待中央政府决定
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裴春通在与选民交谈时解释说:“Thanh女士的代表团团长职位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她的代表职位则由国会决定。Thanh女士也是秘书处成员,因此她的一事将由秘书处和国会在即将召开的会议上决定。”
与此同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表表示,同奈省的其他代表在提到潘氏美清女士时,不得不“承受来自选民的打击”。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刘平蓉代表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谈到同奈省选民要求撤销陈女士代表资格一事时表示:“选民不再信任她,要求撤销她的代表资格是他们的意愿和意见。撤销陈女士的代表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代表标准……”
“但选民对国会代表资格的意愿和担忧是国会考虑取消代表资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阮先生说。
阮侨雄律师(胡志明市律师协会):此次罢免是根据《国会组织法》第40条的规定进行的。该法规定,“当国会代表不再值得人民信任时,国会或选民将罢免其代表职务”。 如果选民认为有必要罢免其选出的代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选民集体向负责协商和介绍候选人的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提交关于审议国会代表资格的请愿书。如果地方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认为有依据,将提请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黎文英博士(原市干部学校(现胡志明市干部学院)副校长):在10月底国会会议召开之前,有必要取消潘氏美清女士的国会代表资格。让一位受到中央检查委员会纪律处分、选民不再信任她的代表担任省国会代表团团长,这是不合适的。 在此情况下,越南祖国阵线需要发挥监督作用,与选民一起,及时罢免不再值得人民信任的国会代表。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一名代表表示:根据规定,如果国会议员不再值得人民信任,国会或选民将根据其违规程度予以罢免。陈女士是省委副书记,因此,处理陈女士国会议员资格的程序必须在党内处理完毕后才能完成。 |
潘氏美清女士遭受的侵犯
据中央检查委员会结论,潘氏美清女士在担任省委委员、工贸部部长、仁泽县委书记期间,还参与了强兴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其丈夫是该公司的创始股东和董事会主席。
担任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期间,陈女士曾犯有多项违法行为,包括签署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强兴公司投资福新社商品住宅区项目文件、违反反腐败法和党员禁忌规定等。
阮青女士还签署了省人民委员会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文件,违反了工作规定和投资法的规定。此外,阮青女士在申报资产和收入方面不透明,违反了党员禁忌的规定。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还公布了对潘氏美清女士及部分人员在统一纺织厂集体住宅项目(边和市)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检查结论。
据《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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