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法医部门保留在省警察局管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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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省级法医检验活动集中到一个焦点

5月29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就司法鉴定法草案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同意见。大多数国会代表都认同该法草案颁布的必要性,并认可其中的多项内容;同时,也对草案中的多项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


阮德忠代表(河内)在会议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司法鉴定法》规范了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组织、个案司法鉴定人、个案司法鉴定组织、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活动的制度和政策、国家机关对司法鉴定组织和活动的职责。

将省级法医检验活动集中到一个焦点

其中,备受热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是公立法医鉴定机构,特别是省级法医鉴定机构。

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提交的国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鉴定法草案说明、受理和修改报告显示,对于省级司法鉴定组织模式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已就政府提交国会的提案及法律草案达成共识,法医鉴定机构包括:卫生部下属的国家法医研究所;各省和直辖市(卫生部门下属)的法医鉴定中心;国防部军事法医研究所;公安部刑事科学研究所下属的法医鉴定中心。因此,在各省和直辖市(省级),省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将不再设有法医鉴定人员,法医鉴定活动将集中在卫生部门下属的法医鉴定机构,以确保客观性和专业性。

但也有不少意见建议保留省警察局刑事技术局法医鉴定人员规定为现行规定,因为经过多年的实践,省警察局刑事技术局法医鉴定人员队伍主要进行尸检,及时服务于侵犯人类生命(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在会议厅讨论中,许多代表指出,近年来司法鉴定的组织和活动缺乏一致性、碎片化,不利于该领域向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同时也不符合当前司法改革和行政改革的趋势。因此,许多代表认为,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诉讼活动要求,有必要创新省级司法鉴定组织模式。为此,有必要将省级司法鉴定活动集中到一个中心,为政府投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创造条件,建立规范化、现代化和高度专业化的司法鉴定组织体系。这也是政府提交国会的《司法鉴定法》草案中最根本的创新之处。然而,司法鉴定专家应保留在省级警察局刑事技术部门,因为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项医疗工作,也有助于维护安全和秩序。

河内代表团代表阮德忠、胡志明代表团代表范文贡、芹苴代表团代表阮明卡等多位代表表示,多年来,省公安厅法医专家团队为案件侦查和处理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确保了案件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快速性。与此同时,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局专家团队目前也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因此有必要继续在公安厅培养法医专家。

广宁省代表团代表Thich Thanh Quyet强调,警方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省级警方取消法医鉴定,将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破案进程。

与上述代表的意见相反,金瓯省代表团张氏安灵代表、庆和省代表团黎明贤代表表示,在各省和直辖市(省级),省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局将不再配备法医鉴定人员,法医鉴定活动将集中在卫生部门下属的法医鉴定机构,以确保客观性和专业性。不过,这些代表表示,由于多种因素,卫生部门下属的省级法医鉴定机构尚未完全建立。在一些地方,卫生部门下属的法医鉴定机构无法立即承担所有法医鉴定任务(包括活体法医鉴定和尸检),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路线图。特别是,确定将省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局法医部门的任务和权限移交给卫生部门法医鉴定机构的过渡步骤和实施期限,必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司法鉴定活动社会化到什么程度?

不少代表关心司法鉴定活动是否应该社会化,允许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各领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检察机关的请求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司法鉴定。

多数代表表示,成立非公办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新型服务,需要有合适的路线图。

广宁代表团代表释清贵表示,司法鉴定社会化是一项正确的政策,必须采取谨慎的步骤,明确规定社会化的领域和程度。

前江代表团代表陈文新也持相同观点,建议应限制司法鉴定社会化,然后总结经验,制定更好的实施方向。

岘港市代表团代表黄义亚(Huynh Nghia)赞同扩大诉讼当事人直接请求法医鉴定的权利,以促进诉讼关系平等,并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他建议进一步扩大请求法医鉴定的主体范围,规定商业、贸易和劳动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有权请求法医鉴定。这将全面覆盖所有审判环节,维护司法公正。然而,为了避免诉讼当事人利用这种灵活性延长审判程序,拖延履行其义务和责任,黄义亚代表表示,请求法医鉴定的申请应仅在案件审理期限内提出。

永隆代表团的何忠五代表不同意将法医鉴定活动社会化,包括指派当事人请求鉴定,特别是在刑事案件、行政问题甚至一些民事问题上。

关于非公立法医机构的业务范围,较多的意见赞同草案的规定;有的意见建议将非公立法医机构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涵盖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刑事技术三个基本领域以及商品质量鉴定、食品卫生安全等领域;但也有一些意见认为,草案不应规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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