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义安电力建设股份公司优先股出售结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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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安电力建设股份公司274名原职工反映2004年根据第41/CP号法令辞职,但至今仍未按政府规定购买优先股一事,义安报于2011年5月3日刊登了详细报道。由于案情复杂,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对该单位企业转制、股份化(E)全过程进行检查和审查。

参见文章:关于购买义安电力建设股份公司优先股的投诉

经检查,督查组查明,企业改制时,电建股份公司共有员工422人,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329人,1至3年劳动合同员工30人,但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并未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指导意见(第三步)的规定,列明预计购买优先股、递延股的员工名单。


另一方面,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就人员调整、解决冗余员工制度、为新的生产经营计划做出贡献的方案征求意见;制定了向157名员工出售优先股到股份公司工作的方案,但组织学习和宣传股份化政策的过程没有形成文件,也没有明确说明内容;没有向股份化时企业在册的所有员工出售优先股的计划(只宣布向剩余员工出售,但出售情况也不准确)。


检查组还发现,电力建设股份公司未遵守向员工出售优先股的规定。具体而言,根据规定,员工登记购买新股将获得优先股(1股面值为10万越南盾,员工购买1股可获得3万越南盾的优惠价,但需向公司存入7万越南盾,才能在文件上记录为10万越南盾/股),但该公司在获得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以出售优先股价值30%的方式向141名员工出售了优先股(2名新员工未参与购买股票)。


因此,剩余的6.215亿越南盾(占公司70%的国有资本)尚未出售给员工。上述错误的主要责任在于电力建设股份公司创新委员会原成员的个人。


工作组2011年5月9日的结论文件草案提出了解决电力建设股份公司股份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于2011年1月17日签发了05/BC-CT号文件,其中建议有关部门、行业和省人民委员会提供支持,向股份化过程中休假的274名员工出售优先股,根据第41/2002号法令,非法出售金额为19,540亿越南盾。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建议省监察局和省人民委员会取消义安电力建设股份公司向141名员工出售优先股的结果,因为此次出售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一个由工贸部、计划投资部、劳动荣军社会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组,取代原省企业创新委员会(现已解散)和该公司企业创新委员会原成员,审查并制定购买优先股的员工名单,提交省人民委员会修改;收回电力建设股份公司此前违规向141人出售的股份;同时,制定并实施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向员工出售优先股的计划,并依法程序和规定进行修改。


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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