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判处 Dinh La Thang 先生 14-15 年监禁,判处 Trinh Xuan Thanh 先生终身监禁

黄叶 - 谭黄 January 11, 2018 15:23

河内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以故意违法罪判处丁罗胜先生14至15年有期徒刑,以贪污罪和故意违法罪两项罪名判处郑春青先生终身监禁。

被告人丁罗胜于1月11日出庭受审。图片来源:越通社

经过4天的庭审,1月11日下午2点30分,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PVN)原董事长丁罗胜、原石油天然气建设公司(PVC)总经理郑春青及20名同伙提出量刑意见。

据此,检察机关建议以故意违反法律罪判处被告人丁罗胜有期徒刑14至15年。

被告人郑春青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四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与被告人郑春青合并判处无期徒刑。

此前,在讯问过程中,陪审团、人民检察院代表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相关权利义务人、民事原告等进行了多次询问,就违法行为的侵害情况及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澄清。

丁罗胜先生:承认仓促,承担责任

丁罗胜先生被认定为在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违规行为中扮演重要和决定性角色的人物。

在太平2号火电项目实施过程中,丁罗胜主席发挥了关键作用,提出方针,指派PVC实施EPC总包,指示PVPower公司违反规定与PVC签订第33号EPC合同,然后指示PVN下属和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该合同向PVC支付660万美元预付款和13120多亿越南盾。

从上述预付款中,郑春青及其同伙将近11160亿越南盾用于错误用途,没有将其投入太平2号火力发电站项目,给国家造成近1200亿越南盾的损失。

丁罗胜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触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庭审中,丁罗胜先生承认对越南国家电力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缺乏耐心,急于求成”,而子公司的产能却无法满足要求,从而导致失误。

然而,Thang先生表示:“被告本人在实施事关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项目时也承受着来自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人的压力,因此仍然存在失误。被告请求合议庭重新评估整个案件,以考虑被告及其下级被告的责任。”

Thang先生还要求审查并重新计算案件的损害程度,以考虑被告的责任。

Trinh Xuan Thanh 对挪用公款罪名拒不不认罪。

被告郑春清 (Trinh Xu Thanh) 出庭受审。照片:越通社

起诉书认定,在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实施期间,郑春青以PVC董事长的身份指示武德顺签署第33号EPC合同,以便PVC获得660万美元预付款和13120多亿越南盾。

随后,Thanh 先生将这笔预付款中的近 11160 亿越南盾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用于太平 2 号火力发电厂项目,导致国家损失近 1190 亿越南盾。

对于“故意侵害”罪,郑春青辩称,当时PVC公司在接收了另外5家子公司后面临财务困难,迫于偿还这些公司债务的压力,被告人将预付的款项用于不当用途。

关于“侵占财产”罪,检察机关收集的记录和证据表明,郑春青与武德顺商议,指示阮英明和梁文和伪造记录,从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挪用130多亿越南盾,分占个人所有。

其中,郑春青收受40亿越南盾,与被告人武德顺、阮英明、裴孟贤共同承担15亿越南盾。

在法庭审讯中,Thanh先生辩称他没有贪污40亿越南盾,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收受了40亿越南盾。Thanh先生收受40亿越南盾当天正在胡志明市工作,而证人关于Thanh先生给钱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因此,在庭审中,郑春青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截至目前,被告人郑春青的家人已赔偿损失24亿越南盾。

被告人的陈述相互矛盾。

其余因“故意侵害”罪受审的被告人均承认对侵害行为负有责任,但各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

具体而言,被告人武鸿章(Vo Hong Chuong)称,被告人均为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前领导人,他们均明知第33号合同存在违规行为,但仍强迫各方签署该合同,从而导致合同错误。被告人丁罗胜(Dinh La Thang)仍坚称其对第33号合同一无所知。

同时,民事原告PVN的代表尚未确定损失,也尚未提出赔偿请求。民事原告PVC声称,由于被告挪用财产而造成了损失,损失金额为130亿越南盾。

然而,PVC请求法官小组考虑判刑,因为被告已经支付了费用来弥补后果。

据 tuoitre.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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