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判处 Dinh La Thang 先生 14 至 15 年监禁,判处 Trinh Xuan Thanh 先生终身监禁

黄叶-谭黄 January 11, 2018 15:23

河内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以故意违反法律的罪名判处丁罗胜先生14至15年有期徒刑,以贪污和故意违反法律两项罪名判处郑春青先生终身监禁。

被告人丁罗胜于1月11日出席庭审。图片来源:越通社

经过4天的庭审,1月11日下午2点30分,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PVN)原董事长丁罗胜、原石油天然气建设总公司(PVC)总经理郑春青及20名共犯提出意见并提出量刑建议。

据此,检察院建议以故意违反法律罪判处被告人丁罗胜有期徒刑14至15年。

被告人郑春青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四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与被告人郑春青合并判处无期徒刑。

此前,在讯问过程中,陪审团、检察院代表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相关权利义务人、民事原告等进行了大量的询问,就违法行为的侵害情况及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澄清。

丁罗胜先生:承认仓促,承担责任

丁罗胜先生被认定为在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违规行为中发挥重要决定性作用的人物。

在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丁罗胜主席发挥了关键作用,提出方针,指派PVC实施EPC总包,指示PVPower与PVC违反规定签订第33号EPC合同,随后指示PVN下属和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该合同向PVC支付660万美元预付款和13120多亿越南盾。

从上述预付款中,郑春青及其同伙将近11160亿越南盾用于错误用途,没有将其投入太平2号火力发电站项目,给国家造成近1200亿越南盾的损失。

丁罗胜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触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庭审中,丁罗胜承认对越南国家电力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缺乏耐心,急于求成”,而子公司的产能却无法满足要求,从而导致失误。

然而,Thang先生表示:“被告本人在实施事关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项目时也承受着来自越南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人的压力,因此仍然存在失误。被告请求合议庭重新评估整个案件,以考虑被告及其手下被告的责任。”

Thang先生还请求审查并重新计算案件的损害程度,以考虑被告的责任。

Trinh Xuan Thanh 对挪用公款罪拒不不认罪。

被告人郑春青在庭审中。图片来源:越通社

起诉书认定,在太平2号火电厂项目实施期间,郑春青以PVC董事长身份指示武德顺签署第33号EPC合同,以使PVC获得660万美元预付款和13120多亿越南盾。

随后,Thanh 先生将这笔预付款中的近 11160 亿越南盾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用于太平 2 号火力发电厂项目,导致国家损失近 1190 亿越南盾。

关于“故意侵害”罪,郑春青辩称,PVC公司当时在接收了另外5家子公司后面临财务困难。在偿还这些公司债务的压力下,被告将预付的款项用于不当用途。

关于“侵占财产”罪,检察机关收集的记录和证据表明,郑春青与武德顺商议,指示阮英明和梁文和制作虚假记录,从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挪用130多亿越南盾,分占个人所有。

其中,郑春青收受40亿越南盾,与被告人武德顺、阮英明、裴孟显共同承担15亿越南盾。

在法庭审讯中,Thanh先生辩称他没有贪污40亿越南盾,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收受了40亿越南盾。收受40亿越南盾事件发生当天,Thanh先生正在胡志明市工作,而证人关于Thanh先生给予钱财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因此,在庭审中,郑春青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截至目前,被告人郑春青的家人已赔偿损失24亿越南盾。

被告人的陈述相互矛盾。

因“故意侵害”罪受审的被告人均承认了侵害行为,但各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具体而言,被告人武鸿章(Vo Hong Chuong)称,被告人均为越南国家电力公司(PVN)前领导人,他们均明知第33号合同存在违规行为,但仍强迫双方签署该合同,导致合同出现错误。被告人丁罗胜(Dinh La Thang)仍然坚称其对第33号合同并不知情。

同时,民事原告PVN的代表尚未确定损失,也未提出赔偿请求。民事原告PVC声称,由于被告挪用财产,造成了损失,损失金额为130亿越南盾。

然而,PVC请求法官小组考虑量刑,因为被告已经支付了赔偿金。

据 tuoitre.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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