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会允许将部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措施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受政府总理授权,卫生部代理部长陶红兰刚刚向国会签署了关于评估第十五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第30/2021号决议有关防控疫情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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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综合医院医务人员接种新冠疫苗。图片来源:Thanh Cuong |
近期,政府和总理在密切结合实际、评估预测疫情、依靠科学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富有创意地灵活运用第30号决议中的防疫措施。
特别是,政府成功实施了“疫苗是重要武器”的疫苗战略。早在国会第30号决议发布之前,政府就坚决指示,要尽一切努力尽快、尽快地获得疫苗,其座右铭是“最早获得的疫苗是最好的疫苗”。
政府也根据疫情的不同阶段做出了相应的战略决策。截至目前,越南已实现控制新冠疫情、国家恢复正常状态、逐步恢复、稳定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标。
据悉,卫生部已紧急提供164种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其中国产试剂9种,进口试剂155种。截至2022年9月22日,已有超过682,360个组织和个人向新冠肺炎疫苗基金捐款,募集资金总额近10.54万亿越南盾。
截至2022年8月,通过外交工作,越南已从外国援助中筹集近1.2亿剂疫苗,为国家预算节省约20万亿越南盾……仅2021年,卫生部购买疫苗的实际预算就超过15万亿越南盾,其中近7万亿越南盾来自疫苗基金,超过7万亿越南盾来自国家预算。
根据国会第30号决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紧急措施将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不过,政府建议国会允许将部分措施延长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以“继续牢牢维护疫情防控成果,防范疫情复杂化风险”。
政府还建议国会继续允许在医疗诊疗、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方面实行一些特殊、具体、例外政策,及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
因此,目前已投入运营的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诊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运营。已投入运营的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诊疗机构的设立和任务分配决定,可作为运营许可证。
同时,允许继续按照实际费用支付国家预算保障的新冠肺炎收治机构新冠肺炎患者的诊疗费用;新冠肺炎治疗期间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法规定执行,继续适用诊疗费用,确保患者权益稳定。
如新冠肺炎收治机构无法将新冠肺炎的诊疗费用与其他疾病的诊疗费用按来源分开支付,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规定收取患者应支付的费用,则国家预算将按照政府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