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授阮文南烈士称号的建议
2013年4月30日下午,当我们得知乂安省杜良县杜良一中高一年级学生阮文南在湍急的林河中为救五名溺水的中学生而牺牲的消息时,我们深感悲痛和感动。阮文南出身贫寒,但他始终努力进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在今年第一学期获得了学校颁发的“贫困生克服困难奖学金”,而他却在这个充满梦想和希望的年轻人前途光明的时刻去世了。
(Baonghean)-2013年4月30日下午,当我们得知乂安省杜良县杜良一中高一年级学生阮文南在湍急的林河中为救五名溺水的中学生而牺牲的消息时,我们深感悲痛和感动。阮文南出身贫寒,但他始终努力进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在今年第一学期获得了学校颁发的“贫困生克服困难奖学金”,而他却在这个充满梦想和希望的年轻人前途光明的时刻去世了。
除了各组织、工会授予的称号以及阮文南的英勇事迹外,我们认为阮文南的情况可以建议追认烈士,因为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6日第04/2012/UBTVQH13号法令《修改和补充关于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给予优待的法令若干条款》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规定:
1.烈士是指为民族解放、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或者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牺牲生命,并被国家追授“祖国感谢状”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烈士:
a) 战斗或直接参加战斗;
b)直接对敌人进行政治斗争和有组织的军事斗争;
c) 革命和反抗活动,被敌人俘虏、拷打而仍不屈服、坚决战斗,或执行越狱政策而牺牲的;
d)履行国际义务;
d) 打击犯罪;
e)勇敢地承担紧急、危险的任务,保护国防安全;勇敢地拯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g) 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履行国防安全职责时患病或者发生意外;
h) 直接执行主管部门赋予的搜寻、收拾烈士遗骸任务时;
i) 直接进行具有危险性质的作战训练或者军事、安全演习;
k) 战争伤残人员或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的人员,因伤势复发死亡;
i) 属于本款a、b、c、d、dd、e、g点规定情形的失踪或者失踪人员”。
对比以上规定,我们认为,阮文南一案符合刑法第e条“为国防安全英勇执行紧急危险工作;英勇拯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规定。
如果根据现行规定,阮文南符合烈士认定条件,我们请求乂安省有关部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会同阮文南家属及时完成档案整理,报请国家主席审议,追授阮文南烈士称号。
Nguyen Tien Dat(林同省德重县社会保险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