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国防和密码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法令的建议
国防部提议制定一项法令,以取代2013年10月9日第120/2013/ND-CP号法令,该法令由2022年6月6日第37/2022/ND-CP号政府法令修订和补充,规定对国防和密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国防部表示,第120/2013/ND-CP号法令实施11年来,该法令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特别是自政府于2022年6月6日颁布第37/2022/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关于国防、密码领域行政处罚;国家边界管理和保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域、岛屿和大陆架管理;侦查和处理与服兵役、参加预备役、民兵自卫队有关的违法行为等领域的法令若干条款以来,该法令为在实施兵役法和预备役法过程中防止和限制与兵役有关的违法行为,提高军队征兵质量、战备状态和在任何情况下动员军队的能力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修改和补充,具体表现在:
+2015年刑法典第22条第3款关于抗拒参加民兵防身术训练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与第330条第1款关于抗拒执行公务罪的规定存在重叠;关于违反体检、兵役考试规定行为的罚款规定仍然较低,威慑力不够,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确保法制与实践的一致性。
+关于适用救济措施的权限规定不明确,与法令中救济措施的内容不一致,给执行过程带来困难;“强制兵役”措施规定不明确,可行性不高。
+ 对于伪造士官和预备役士兵体检和评定结果,逃避训练和演习征召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规定,因此,违法行为发生时,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 目前尚无关于违反数字签名、数字签名证书和公共服务数字签名认证服务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因此在发生违法行为时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没有关于违反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2015年兵役法第四条第三款:“3.公民在海警队服役并履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视为服现役”;2015年兵役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具体规定了征召公民参军和履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决定权;各级兵役委员会在兵役管理和登记方面的任务;对服兵役和履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公民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权;组织和个人在选拔和征召公民参军和履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2019年8月23日第70/2019/ND-CP号法令第4条1款关于履行加入人民公安部队义务的规定,规定了选拔对象如下:“1.根据2015年兵役法规定登记服兵役的适龄男性公民。根据2015年兵役法规定登记服兵役的适龄女性公民,具备符合人民公安部队要求的专业资格,且人民公安部队有需要的,应当予以考虑和选拔,履行加入人民公安部队的义务”;第70/2019/ND-CP号法令第7条第2款a点规定,遴选程序如下:“a)县警察局长根据2015年《兵役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发出命令,召集公民进行健康检查……”。然而,在现行实践中,尚无法律文件规定对违反参加人民公安服务规定的公民进行处罚,造成该领域的法律空白;因此,有必要研究补充,使其与2015年《兵役法》和政府2019年8月23日第70/2019/ND-CP号法令关于履行参加人民公安服务义务的规定相一致。
为了完善国防和密码领域行政处罚法律文件体系,为有效实施行政处罚奠定法律基础,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国防部建议制定一项法令,取代政府2013年10月9日第120/2013/ND-CP号法令,规范国防和密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非常必要。
拟议法令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级别和每种行政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国防和密码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权限和处罚权限。
国防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a) 违反兵役、参加人民公安部队义务的规定;
b)违反预备役动员部队的规定;
c)违反民兵自卫队的规定;
d) 违反民防法规;
d)违反人民防空规定;
e) 违反防止和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规定;
g)违反国防工业和工业动员规定;
h)违反国防工程、军事区的管理和保护规定;
i) 违反有关登记证书、军用车辆号牌、军用驾驶证的使用以及军用车辆号牌和内河、海事领域军用车辆号牌的使用、购买、销售和生产的规定。
k)违反有关使用、购买、销售、生产军服、民兵自卫队服装、工作标志、旗帜的规定。
密码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a) 违反有关保障密码产品安全、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规定;
b) 违反不得参与密码活动和保守国家秘密承诺期限的规定;
c)违反有关生产、提供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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