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7类罪行废除死刑
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表示,司法委员会多数意见赞同政府关于减少死刑方向的建议。
按照工作程序,4月7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刑法典(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
其中,引起广泛意见的重要内容是修改补充死刑相关规定,继续将党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特别是第49/NQ-TW号决议确定的限制死刑政策制度化,并严格遵循2013年宪法关于公民人权和基本权利的精神。
草案还严格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只对特定主体犯特定类型特别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
废除7项罪名的死刑
草案规定,对下列罪行取消死刑:抢劫罪;破坏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和手段罪;抗拒命令罪;投降敌人罪;破坏和平罪、发动侵略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
同时,草案将运输、储存、非法买卖、挪用毒品罪(现行刑法第194条)分罪,仅对非法买卖毒品罪保留死刑,其他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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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建议认真研究扩大不执行死刑案件范围的规定。 |
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表示,委员会多数成员赞同政府关于减少死刑的建议,以彰显国家人道精神,实现司法改革目标。因此,将按照政府的建议,在22个死刑罪名中,废除7个死刑罪名。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其他营利性质的犯罪,如:生产、贩卖假冒食品、药品、防病药品等,可以考虑废除死刑;但对于下列犯罪,不应废除死刑:破坏和平罪、发动侵略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
阮文贤表示:“由于这是特别严重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并且从政治意义和与其他罪行的关联性来看,只要死刑仍然存在,就不应该废除这些罪行的死刑。”
草案审议机构还认为,多年来禁毒斗争的实践表明,此类犯罪组织日益复杂化、专业化。从生产、储存、运输到消费,犯罪环节的组织严密。如果对非法买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仅判处死刑,会降低打击和处置的有效性,因为实际上,被抓捕的主要是运输者和持有者,而买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则难以查证。因此,对于贩毒、运输团伙的主谋、头目,不应废除死刑。
避免用金钱代替死刑
草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增加了一类犯罪或者受审时不适用死刑的人员。
河雄强部长表示,将这一对象纳入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名单,体现了对达到法定年龄的人采取人道的刑事政策,这些人有权享受国家的长寿祝福和庆祝,并享有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特殊权利。
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表示,司法委员会中部分意见赞同上述规定。但也有意见认为,应根据犯罪群体和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区分,确保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
此外,草案还扩大了不执行死刑的情形,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即在现行规定的怀孕的妇女和抚养不满36个月幼儿的妇女两个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主体:70周岁以上的人;虽然不属于上述主体,但被判处死刑后,积极克服所犯罪行的后果,自愿将犯罪所得的一半以上财物上缴国家,积极配合侦查、调查、处理犯罪或者有重大成绩的人。
UBTP认为,增加上述情形下不执行死刑的条款需要慎重考虑,因为实践中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为了在实践中减轻死刑而必须增加这一条件,则需要对特定主体进行区分和排除,避免出现所有案件都可以通过金钱手段逃避死刑的倾向。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