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交通警察移动违法车辆的案件的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交通警察调动违法车辆的情形作出了多项新规定。

具体而言,草案规定,执勤交通警察发现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停放,造成交通拥堵,有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而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不在违法现场的,应当将违法车辆移离上述停车、停放地点。
不符合条件的,交通警察机关、警官兵可以聘请单位或者个人移走车辆;车辆驾驶人应当支付租用车辆移走的费用;
不过,草案也明确规定,在按照规定迁移车辆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交通警察、军人所在单位、受雇迁移车辆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草案除了对违法车辆移动作出规定外,还对紧急情况下人员、车辆、民用设备的调动作出了规定。
因此,交通警察部队在执行巡逻、管制、指挥、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任务时,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或者为防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调动人员、车辆、民用设备以及使用这些车辆和设备的人员。
在本点规定的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官兵应当根据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外国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协助他们执行任务;
调集人员、车辆、器材的交通警察官兵,在突发事件结束后,负责立即归还。调集执行公务的人员、车辆、器材遭受损坏的,依法享受政策和赔偿;调集人员、车辆、器材的单位,负责依法解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