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驾驶证发放、换发、补发案例
本周,国会将审议《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草案。该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驾驶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吊销的规定。

因此,对驾驶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吊销规定如下:
经考试合格并符合要求的,发给驾驶证。
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下列情况下可获得或换发驾驶证:
驾驶执照遗失;
驾驶证损坏,不再使用;
按驾驶证上载明的期限;
变更驾驶证信息;
持有外国主管机关核发且仍然有效的外国驾驶执照;
国防部或公安部核发之驾驶证,持证人不再执行国防或安全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
取得驾驶证的人,根据医疗机构对各驾驶证等级的结论,不符合健康要求的;
违反规定发放驾驶证的;
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驾驶证的,视为驾驶证已经超过暂扣或者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交通运输部长规定驾驶执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和吊销条件、程序和手续。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长规定执行国防和安全职责的军队和警察部队驾驶执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和吊销。
法律草案还对驾驶证的过渡作出了如下规定:
本法施行前核发的驾驶证,其有效期限为驾驶证上载明的期限。
2012年7月1日前核发的无限期驾驶执照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路线图换领新的驾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