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地区最低工资提高至每月270万越南盾
这是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在草稿该法令规定了公司、企业、合作社、农场、家庭、个人以及雇用工人的机构和组织的员工的区域最低工资。
具体而言,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提出了两种方案,用于调整公司、企业、合作社、农场、家庭、个人以及雇用工人的机构和组织的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
按方案一:2,700,000 越南盾/月的补贴标准适用于在 I 区经营的企业;II 区企业补贴标准为 2,400,000 越南盾/月;III 区企业补贴标准为 2,130,000 越南盾/月;IV 区企业补贴标准为 1,930,000 越南盾/月。
根据选项 2,草案提出:对在 I 区运营的企业,每月 250 万越南盾;对 II 区运营的企业,每月 225 万越南盾;对 III 区运营的企业,每月 195 万越南盾;对 IV 区运营的企业,每月 180 万越南盾。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的最低标准。
同时,草案规定,对受过培训的劳动者(包括企业自行培训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比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
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制定工资等级、工资表、工资津贴、计算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及企业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发布的其他制度的依据。
草案还鼓励企业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该法令预计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前,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第70/2011/ND-CP号法令据此,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在公司、企业、合作社、农场、家庭、个人以及雇用工人的机构和组织中工作的雇员,实行每月1,400,000至2,000,000越南盾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