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合同即可拥有第四个用户的提案
监管机构表示,要求使用第四张 SIM 卡时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合同的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第49/2017号法令的修订规定,对于前三个预付费手机号码,用户只需提供信息并签署声明即可。但是,对于第四个或第四个以上的用户号码,用户必须与网络运营商就每个用户号码签订一份标准合同。这项规定被视为一项软性措施,旨在限制企业故意伪造用户信息并激活预付费SIM卡(这种情况长期以来一直存在)。
然而,在最近发布征求意见的第49号法令修正案草案中,信息通信部表示,这项规定实际上并没有预期那么有效。该部还表示,宪法并没有限制个人可以注册使用的SIM卡数量。
目前,移动用户注册第四张SIM卡需要与网络运营商签订合同。 |
该机构表示:“此外,实际上,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的限制并不有效,因为企业无法在不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控制用户的使用权转让。”
该部还举了一个例子,合同最初使用了100多张SIM卡,但后来用户将权利转让给了20张SIM卡,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没有再次签字,因此企业无法知道。
基于此,信息通信部在取代第49号法令的新法令草案中,并未提及限制SIM卡数量的规定。然而,该机构提出了在提供用户信息时应禁止的行为。
具体而言,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合法证件签订合同。禁止在未完成完整、准确用户信息录入和存储的情况下录入用户信息或开通SIM卡预付费移动服务。
此外,购买、销售和流通预先激活预付费移动服务的预装SIM卡也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