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职期间犯有违规行为的退休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提议
内政部提议补充有关对退休、离职或调任后在职期间犯有违规行为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
内政部正在就修订和补充《干部法》、《公务员法》和《公共雇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拟修订的内容之一是关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
根据《干部、公务员法》和《公共雇员法》的规定,纪律处分的时效期限为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24个月。内政部认为,这一时效期限过短,无法确保对违规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进行严格处理。一些案件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时,已超过时效期限,相关人员却被党组织处分(或被刑事起诉但缓刑)。此外,一些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在职期间违规,但已退休、离职或调离国家部门或公共服务部门,却同时受到党组织和政府的纪律处分。因此,为确保各项规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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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一项拟议修正案 |
为解决上述问题,内政部建议在《宪法》第七十八条中增加第五款,并修改第七十九条,以规范已辞职或退休但工作期间犯有违规行为的官员和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确保与党的纪律保持一致,从而严惩违规者。同时,修改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使其与党员、官员或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保持一致。
该法律草案还拟修改和补充关于纪律处分干部和公务员规定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据此,该法律草案拟明确规定,纪律处分干部和公务员不得晋升,但仍可考虑重新任命或调任较低职位;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调查、起诉或审判的干部和公务员仍可退休,以避免干部和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由于程序冗长(有时甚至耗时数年),退休程序迟迟未能解决,从而给干部和公务员的利用造成困难。此外,已退休的干部和公务员仍可依法接受纪律处分或起诉。
关于处理违纪行为的时效和期限,该法律草案建议,处理违纪行为的时效为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60个月。对于下列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不受时效限制:在职官员和公务员,以及调任、退休、离职后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受到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官员和公务员;在内部政治保卫工作中犯的违纪行为;在国防、安全和外交领域危害国家利益的违纪行为;使用伪造或非法的文凭、证书、证明或确认书。
内政部表示,各方意见一致同意增设针对退休、退休或调任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在职期间违规行为的纪律条例,以切实落实党的政策方针,确保纪律、秩序和法律的严格执行。但也有意见建议考虑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使其仅适用于担任特定职务、拥有特定权力的人员,而不应一概适用于所有退休、退休或调任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
因此,起草委员会就以下两个方案征求政府的意见:
方案一:对所有在工作期间犯有违规行为,现已辞职或退休,不再是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方案二:对中央副部长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地方副主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在工作期间犯有严重违规行为,现已辞职或退休,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官员和公务员,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
该法律草案正在内政部信息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