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与学院培训衔接条例草案要点
授予工作学习形式的大专及大学学位的联合培训班的地点位于培训协调机构总部,该机构包括学校和省级继续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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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外国联合培训项目的毕业典礼。 |
该内容出自教育培训部刚刚公布的关于高校联合培养的规章草案,该草案旨在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草案,未经教育培训部、国立大学、地区大学书面同意而进行联合培训;在不符合规定的地点安排课程;招收不符合规定的学生;以及联合培训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协调单位将受到教育领域的行政处罚,其联合培训活动自违规处理文件送达之日起暂停1至3年,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协调单位的负责人将根据现行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违反现行规定,就培训合作活动的组织提供建议的个人,将根据现行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并被禁止参加1至3年与培训相关的活动。
对联合培训活动中招生和培训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培训部现行的《勤工俭学项目招生和培训条例》进行。
教育培训部将在其网站上公开公布违反培训合作规定的学校和省级职业培训中心。
为开展联合培训,培训主办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开设正规培训项目的许可文件,且已为预期联合培训项目至少开设两门课程;已制定产出标准并公开宣布预期联合培训项目的质量保证条件;与高校等培训合作机构开展联合培训时,必须拥有一支常驻讲师团队,负责至少70%的培训项目内容和课时;与其他培训合作机构开展联合培训时,则必须负责100%的培训项目内容和课时……
对于联合培训设施,必须获得联合培训设施所在省份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方可开展联合培训。该设施应具备开展培训活动的教学环境;制定具体的教学活动管理规章;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配备图书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员;拥有图书馆、实验室、实习设施、教学设备和配套设施,以满足拟开展联合培训领域的要求;设有教师休息室和学生公共休息室;联合培训设施拥有至少1平方米/学生的直接培训用地,且不影响学校其他培训任务的开展……
省人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和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指导、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培训合作。教育培训厅是协助省人民委员会管理合作活动的协调机构。
根据GD&T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