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培训衔接条例草案亮点

November 2, 2013 20:53

工学结合高等学校学位联合培养班的培训地点设在培训协调机构总部,包括学校和省级继续教育中心。

Lễ nhận bằng tốt nghiệp của một chương trình liên kết đào tạo với nước ngoài.
中外合作培养项目结业典礼。

这一内容包含在教育培训部刚刚公布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未经教育培训部、国立大学、地方大学书面同意实施联合培养,未按规定在错误地点安排课程,招收错误学生,联合培养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对承办院校、培训协调机构给予教育行政处罚,自违法处理文件签发之日起1至3年暂停其联合培养活动,对承办院校、培训协调机构负责人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现行规定为培训合作活动组织提供建议的人员,将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至3年内不得参与培训相关活动。

联合培养活动中招生、培养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培训部《勤工俭学招生、培养条例》的现行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部将在其网站上对违反培训合作规定的学校和省级职业培训中心进行公开通报。

开展联合培养,培训主办单位应当具备开办常态化培养项目的文件,拟联合培养项目开设的课程不少于2门;应当发布拟联合培养项目的产出标准,并公开发布质量保证条件;与高等院校等培训合作机构开展联合培养时,应当有常驻教师队伍,参与教授至少70%的培训内容和学分;与其它培训合作机构开展联合培养时,应当有常驻教师队伍,参与教授至少100%的培训内容和学分……

对于联合培养机构,必须获得联合培养机构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才能开展联合培养。确保开展培训活动的教学环境;有明确的教学活动管理规定;有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图书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队伍;拥有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以确保满足拟联合培养部门的要求;有供讲师使用的休息室和供学生使用的公共休息室;联合培养机构拥有的直接用于培训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生,且不影响学校其他培训任务的实施……

省人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各行业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主管部门内各机构按规定开展培训合作。教育培训局是协助省人民委员会管理合作活动的归口单位。

根据 GD&T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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