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培训衔接条例草案亮点

November 2, 2013 20:53

工学结合高等院校学位联合培养班的培训地点设在培训协调机构总部,包括学校和省级继续教育中心。

Lễ nhận bằng tốt nghiệp của một chương trình liên kết đào tạo với nước ngoài.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毕业典礼。

这一内容是在教育培训部刚刚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条例草案中提出的。

根据草案,未经教育培训部、国立大学、地方大学书面同意实施联合培养,未按规定在错误地点安排课程,招收错误学生,联合培养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对承办院校和培训协调员给予教育行政处罚,自违规处理文件之日起暂停联合培养活动1至3年,对承办院校负责人和培训协调员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现行规定为联合训练活动组织提供建议的人员,将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至3年内不得参加与训练有关的活动。

联合培养活动中招生、培养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培训部《勤工俭学招生、培养条例》的现行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部将在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违反培训合作规定的学校和省级继续教育中心。

开展联合培养,培训主办单位必须具备开设常规培养项目的文件,并至少招收2门拟联合培养项目的课程;已经出台了拟联合培养项目的产出标准,并公开了保证质量的条件;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的,培训主办单位必须有一支常任教师队伍,参与教授至少70%的培训内容和学分;与其它培训主办单位联合培养的,培训主办单位必须有100%的培训内容和学分……

对于联合培养机构,必须获得联合培养机构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才能开展联合培养。确保开展培训活动的教学环境;有明确的教学管理规定;有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图书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队伍;拥有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用于教学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其符合联合培养培训部门的要求;为讲师提供休息室,为学生提供公共休息室;联合培养机构拥有的直接用于培训的建筑面积至少为每名学生1平方米,并且不影响学校其他培训任务的实施……

省人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各行业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按规定开展培训对接工作。教育培训局是协助省人民委员会管理对接活动的归口单位。

根据GD&T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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