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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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重的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还危及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为此,国会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199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比,该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新点:


+ 消费者信息保护:该法确认,消费者在参与交易和使用商品及服务时,其信息受到安全和保密的保障,除非国家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在收集、使用和传输消费者信息时,商品和服务交易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在收集、使用和传输消费者信息之前,明确并公开告知消费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的目的;并根据告知消费者的目的使用信息,且必须经消费者同意……


+ 消费者义务的更多具体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在接收商品前检查商品;选择消费产地来源明确、不损害环境、不违背良好风俗和社会公德、不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准确、完整地遵循商品和服务的使用说明。发现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不保证安全、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报告……


+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商业组织和个人通过广告活动或者提供不完整、误导、不准确或者隐瞒有关商品、服务、信誉、经营能力等信息,欺骗、混淆消费者等行为;禁止与消费者进行两次以上不必要的接触或交流……


+ 消费者合同、一般交易条款:该法律对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登记提供了相当全面的规定。这项规定不仅有助于在购买和使用日常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国家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


+ 商品和服务经营组织和个人对消费者的责任:商品和服务经营组织和个人必须对其提供的商品全面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类似的商品供消费者临时使用或采取消费者可以接受的其他解决方案,必须承担保修期内商品和部件的修理和运输费用……对于存在缺陷的商品,商品经营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公告,实施召回,并将结果报告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构。


+ 社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该法补充规定了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促进了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社会化,例如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条例仅规定了消费者保护组织在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消费者保护组织在执行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时,由国家提供资金和其他条件。


+ 按照简易程序解决纠纷:法律规定,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法院解决纠纷的程序相当简单,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个人是提起诉讼的消费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被起诉;案件简单,证据清楚;交易金额低于1亿越南盾。


+ 免除过错举证义务和免除预付诉讼费用: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时,免除过错举证义务和免除预付诉讼费用。该法取代199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方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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