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态,2018年汽车价格无路可走
工贸部提议不对国产汽车零部件征收特别消费税,以降低“越南制造”汽车的价格。然而,财政部不同意。
关于税法修改,财政部正在研究汽车特别消费税计算的相关方案。
《特别消费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国内生产的货物和进口的货物,其价格为生产单位或者进口单位销售的价格。
不过,工贸部评估,上述规定并没有真正鼓励企业提高国产化率,也没有为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竞争创造条件。
“越南制造”汽车降价的机会将更加困难。 |
因此,2017年4月28日,工贸部发布了关于越南汽车制造装配业评估及发展解决方案的第34/BC-BCT号报告。其中,有报告提到9座及以下私家车的国产化率与既定目标相比仍然较低。
因此,工贸部提议修改国产汽车特别消费税税率,不再对国产汽车(零部件、零部件)的附加值征收特别消费税。此举旨在提高国产汽车的竞争力,鼓励汽车制造商提高国产汽车的附加值。
根据工贸部的建议,财政部就汽车特别消费税计税价格提出了2个方案。
选项 1:9座及以下汽车特别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按现行规定执行。因此,国产9座及以下汽车特别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为生产厂销售价格(不含国产零部件价值)。
选项 2:根据工贸部提出的方案,国产9座及以下汽车计算特别消费税的应税价格为生产厂家销售价格减去国产零部件价值。如果该方案得以实施,那么如果“越南制造”零部件的比例更高,国产汽车的价格将有机会进一步下降。
然而,财政部发现该选择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三条规定的国民待遇(NT)规则。
具体而言:第三条第一款:缔约双方承认,国内税收和费用,以及要求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运输、分销或使用产品的法律或法规,以及要求按照特定数量或比例混合、加工或使用产品的内部数量规定,不得适用于进口或国内产品,从而对国内产品产生保护作用。
第三条第五款:任何缔约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任何内部数量管制,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受管制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由国内供应。此外,任何缔约方不得以与第一款所列原则相抵触的方式实施任何内部数量管制。
这意味着,如果按照工贸部提出的方案实施,将造成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之间的歧视,从而违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
因此,财政部建议实施方案一,即对使用“越南制造”零部件的国产汽车不再提供额外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