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调整医保诊疗价格计算方式
根据卫生部近日发布的第39号通知,自2019年1月15日起,医务人员工资成本也纳入医疗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医疗技术服务费价格。
卫生部刚刚发布了第39/2018/TT-BYT号通函,规范全国同级医院医保诊疗服务价格的统一,并就部分情况下的诊疗费用适用及支付方式提供指导。该通函取代卫生部2018年5月30日第15/2018/TT-BYT号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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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保诊疗服务价格新规。图片说明 |
值得注意的是,39号文明确规定了对签订医保健康检查治疗合同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执行原则;对特定情况下的医疗检查次数、价格及费用的确定;对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床位天数的确定、床位价格及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与15号文相比,刚刚出台的39号文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例如规定:“患者入院治疗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的,支付患者已经使用的医疗检查、药品、医用耗材和技术服务费用,不计算住院床位费”。
新通知还规定,乡、街道、镇卫生院、机关、单位、团体、学校卫生院、军地联合卫生院的体检价格,按照乡、街道、镇卫生院的体检价格执行。
其中,技术服务价格按39号文附件三服务价格的70%执行,不再按照现行15号文的规定按照四级医院价格执行。
具体而言,本通知允许计算包含在体检价格、住院床位和医疗技术服务中的工资成本,包括:工资等级、职位、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服务单位制度缴纳的供款以及政府第72/2018/ND-CP号令规定的基本工资;根据总理第73/2011/QD-TTg号决定支付的站岗津贴、手术和程序津贴。
第39号通知将于2019年1月15日起生效。其中,医疗检查及治疗服务价格按照第72/2018/ND-CP号政府令所规定的基本工资水平执行,详见第39号通知附件一、二、三,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