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调整医保检查治疗价格计算方式
根据卫生部近日发布的第39号通知,自2019年1月15日起,将医务人员工资成本也纳入医疗检查价格、住院床位费和医疗技术服务费。
卫生部刚刚发布了第39/2018/TT-BYT号通函,对全国同级医院医疗保险诊疗服务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部分情况下的诊疗服务价格适用及费用支付方式提供指导。本通函取代卫生部2018年5月30日第15/2018/TT-BYT号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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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保诊疗服务价格新规。图片说明 |
值得注意的是,39号文明确规定了对签订医保健康检查、治疗合同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执行原则;对特定情况下的医疗检查次数、价格及费用的确定;对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床位天数的确定、床位价格及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与15号文相比,刚刚出台的39号文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例如规定:“患者入院治疗时间在4小时及以下的,支付患者已使用的医疗检查、药品、医用耗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计算住院治疗费用”。
新通知还规定,乡、街道、镇卫生院、机关、单位、团体、学校卫生院、军地合建卫生院的体检价格,执行乡卫生院的价格。
其中,技术服务价格按39号文附件三服务价格的70%执行,不再按照现行15号文的规定按照四级医院价格执行。
具体而言,本通知允许计算包含在体检价格、住院床位和医疗技术服务中的工资成本,包括:工资等级、职位、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服务单位制度缴纳的缴款以及政府第72/2018/ND-CP号令规定的基本工资;根据总理第73/2011/QD-TTg号决定支付的站岗津贴、手术和程序津贴。
第39号通知将于2019年1月15日起生效。其中,医疗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按照第72/2018/ND-CP号政府令规定的基本工资执行,详见第39号通知附件一、二、三,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